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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0日 09:29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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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6年10月22日下午两点许,在广西上林县某镇,李江林(31岁)从山上砍柴回到自家门口时,其父李桂全和其母周凤明饲养的狗便跑到李江林身旁与其亲热,随后,邻居石宏洲、张玉玲家的一只小狗也跑过来一起玩耍。两条狗玩得起劲的时候,蹲在地上的李江林右手食指突然被狗咬了一口,他没看清是哪条狗咬了他,看见伤口无大碍,便只作了简单包扎。2017年2月6日,李江林开始感到胸口闷胀,并口吐白沫,次日又到某村医处打针...

编辑:武秀英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22日下午两点许,在广西上林县某镇,李江林(31岁)从山上砍柴回到自家门口时,其父李桂全和其母周凤明饲养的狗便跑到李江林身旁与其亲热,随后,邻居石宏洲、张玉玲家的一只小狗也跑过来一起玩耍。两条狗玩得起劲的时候,蹲在地上的李江林右手食指突然被狗咬了一口,他没看清是哪条狗咬了他,看见伤口无大碍,便只作了简单包扎。2017年2月6日,李江林开始感到胸口闷胀,并口吐白沫,次日又到某村医处打针取药,未见好转。2月8日,又到某诊所诊治,医生说没有办法医治,李桂全遂将李江林送到上林县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狂犬病,已到无药可救的地步,下达《病危通知书》。次日凌晨1时李江林身亡。李桂全和周凤明认为是石宏洲家的狗咬死了其子,并有在近处的李灿全证明看见了石家的狗咬伤李江林,于2017年4月23日向上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宏洲、周凤明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 法院认为,从现场勘验来分析,李灿全距狗咬人的地方约有5米以上,尽管看见了李江林和两只狗,但狗咬人一口只是一瞬间的时间,认定哪一只狗咬伤受害人的证据不足。因不能确认两条狗到底是哪一条咬伤了李江林的手指,故这两条狗的饲养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2017年10月18日判决石宏洲、张玉玲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15000元。

请同学自己进行法理分析。(参考答案)

1、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本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本案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二是存在着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三是动物加害与李某死亡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二只狗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

3、动物致害,属于无过错责任,应当由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当动物在嬉戏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则属于加害人不明,应当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即由共同危险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两只狗戏杀伤他人,不能判明哪只狗致人损害,则应当由两只狗的饲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两只狗戏杀伤的受害人,是其中一只“共同危险狗”的饲养人,对于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无法请求其他“共同危险狗”的饲养人承担,故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被告作为“共同危险狗”之一的饲养人,应当承担造成损失的一半责任,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结论是本案的法官作出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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