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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0日 09:31

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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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30岁的孙俊和同岁的徐梅是江苏省苏北某市的一对普通夫妻。2005年元旦,孙俊与徐梅喜结连理。婚后不久,徐梅就怀上了孩子,他们憧憬着开始幸福的三口之家生活。2005年9月3日,徐梅怀孕七个多月了。这天,孙俊像往常一样,又一次陪妻子徐梅到市幸福医院进行孕期检查,B超检查印象为:单活胎,晚期妊娠。医生拿着报告跟他们说:“胎儿发育正常,你们就放心地回家等着做爸爸妈妈吧。”听到这样的好结果,夫妻二人很是开心。从医...

编辑:武秀英

现年30岁的孙俊和同岁的徐梅是江苏省苏北某市的一对普通夫妻。2005年元旦,孙俊与徐梅喜结连理。婚后不久,徐梅就怀上了孩子,他们憧憬着开始幸福的三口之家生活。2005年9月3日,徐梅怀孕七个多月了。这天,孙俊像往常一样,又一次陪妻子徐梅到市幸福医院进行孕期检查,B超检查印象为:单活胎,晚期妊娠。医生拿着报告跟他们说:“胎儿发育正常,你们就放心地回家等着做爸爸妈妈吧。”听到这样的好结果,夫妻二人很是开心。从医院出来,挺着大肚子的徐梅一手轻轻抚摸着自己凸起的腹部,一手挽着丈夫孙俊的手臂,说:“孩子是我们的未来,我现在别无他求,只希望宝宝能平平安安出生、顺顺利利成长。”“我们的宝宝肯定会健康、聪明的!”孙俊轻轻刮了一下妻子徐梅的鼻子,笑道,“我们不是刚刚做完检查了吗?!医生说胎儿发育一切正常,你就放心好了。”“现在看病,总有误诊错医的情况发生,你说胎儿检查,会不会也有误诊的情况发生?”徐梅不无担心,顿了顿,继续说道,“要知道,产前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可不能有任何侥幸哦!”“这个……”孙俊觉得妻子徐梅说得很有道理,一时无语,不知道怎么安慰妻子。见丈夫孙俊一时语塞,徐梅摇了摇孙俊的手臂,建议道:“我们不如再到另一家医院检查一下,这样也可以有个双保险,我们的心也就可以完全地放下来了。”“这倒是一个不错的想法。这样,过一天,我再陪你到其他医院检查一下。”孙俊觉得妻子的建议很好,便欣然同意。

2005年9月6日,徐梅在丈夫孙俊的陪同下,来到了市妇幼保健院进行B超检查。让他们不敢相信的是,B超印象为:“胎儿右上肢畸形?建议进一步检查。”三天前检查,不是说胎儿发育一切正常吗?仅仅过了三天,胎儿怎么就变成了畸形儿呢?如果腹中的胎儿是个畸形儿,那就意味着只能将胎儿引产!孙俊夫妇怎么也不能接受眼前的现实。但他们知道,这两家医院,肯定有一家医院误诊!那么,是哪家医院误诊呢?孙俊和徐梅想来想去,认为幸福医院是国家卫生部命名的三级甲等医院,是全市知名的大医院,无论是设备性能、专业知识,还是医疗水平,都是全市一流的,检查的结果应该更有信任度。既然有了疑问,那么就要排除疑问。于是,孙俊和徐梅决定再回到幸福医院复查。

再回到幸福医院,孙俊将情况向医生说明后,医生随即为徐梅进行了彩超检查。彩超检查结论为“未见胎儿发育异常”。拿到报告,孙俊和徐梅的心里虽说多了些许宽慰,可是,徐梅心中总有些忐忑不安的感觉。隔了一天,心中一直不踏实的徐梅再次到幸福医院进行就诊复查。按医生建议,这次检查又针对性地分别进行了数字成像与核磁共振两项检查。数字成像检查印象为:腹部立位片未见异常;核磁共振成像检查印象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也就是说,三次检查结果均显示徐梅腹中胎儿发育正常。这样,孙俊和徐梅悬着的一颗心终于落了地。鉴于幸福医院三项检查都没有发现问题,徐梅决定正常分娩。

2005年11月23日,徐梅在市妇幼保健院顺产一名女孩,取名孙丽。可是,让孙俊、徐梅及双方家庭无法接受的是,孩子却是右上肢畸形缺失的严重缺陷儿。夫妻二人一下子懵了,犹如五雷轰顶。孙俊拿着检查结果报告单,与幸福医院交涉。面对孙俊的责问,幸福医院表示,从所有的检查报告内容来看,显示的是胎儿无明显异常。至于为什么没有检验出胎儿畸形,是因为胎儿检查受设备条件、医疗水平,及胎儿体位多种因素的影响,责任不在医院。

对于幸福医院的辩解,孙俊夫妇虽说无法接受,但又没有足够的理由反驳。那么,从幸福医院检查的内容上,真的不能得出胎儿有畸形的结论吗?孙俊夫妇决定到专业医院进行求证。

2005年12月26日,徐梅刚刚坐完月了,便不顾自己虚弱的身体,拿着2005年9月8日幸福医院做的核磁共振成像胶片,与丈夫孙俊来到南京军区总医院会诊。会诊意见为,胎儿核磁共振成像提示右上肢发育畸形。

“根据幸福医院的核磁共振检查的资料本来可确定胎儿右上肢发育畸形的,但是幸福医院得出的却是‘四肢未见明显异常’的错误结论。如果医院正确进行产前诊断,告知我们相关后果,我们完全可以不要这个孩子!孩子的出生,对父母来说是个悲剧,对孩子来说是个痛苦,对社会来说是个负担!”孙俊夫妇怎么也想不通,医院在得知胎儿存在异常疑问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按照规定进行产前诊断。他们认为,这一切的后果,都是由幸福医院的过错造成的,于是,他们便与幸福医院多次进行交涉,要求幸福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在交涉无果后,孙俊夫妇以医院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幸福医院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幸福医院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因抚养残疾子女而负担的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近百万元。

幸福医院辩称:四肢畸形不属于常见畸形检查范围。超声波检查胎儿肢体的显示易受位置变化及胎儿身体遮盖等因素影响,因此,B超检查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核磁共振等影像学检查,亦同样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胎儿体位、设备条件等,并非所有的组织结构都能清楚显示、病理状态都能被发现,其显示的内容有一定的限度,因此,不可能将胎儿所有的畸形可能都检查出来。幸福医院超声波检查报告关于“脊柱四肢未见异常”的描述,只表示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并不意味着保证一切正常。该孕妇的检查时间为非最佳时间。该胎儿的畸形属少见畸形及超声诊断畸形,不应由幸福医院承担责任。造成徐梅胎儿右上肢畸形的原因是先天性残疾;徐梅胎儿右上肢畸形与幸福医院对徐梅进行产前检查的医疗服务行为无因果关系;幸福医院对徐梅及其胎儿的身体并不构成侵权,与幸福医院的行为无关。另外,徐梅、孙俊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徐梅、孙俊的诉讼请求。

针对幸福医院的辩解,徐梅、孙俊十分气愤。他们据理力争,补充说:“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利用现代医学及医疗设备,孕产期保健诊断及对胎儿的B超以及核磁共振等影像学检查、诊断的根本目的是对胎儿的先天性缺陷的疾病进行诊断,以达到优生优育的最佳效果,且这个技术检查及医生的临床诊断筛查,根本不是医学上的难题及盲区,完全是幸福医院对徐梅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不负责任造成的后果。由于幸福医院未尽告知义务,使我们丧失了选择优生优育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行为虽然是一种对人的生命或者健康伴有一定危险性的甚至破坏性的行为,但其又是指示健康或帮助恢复健康的行为,故在通常情况下,并不视其为侵权行为。然而,基于患者对医师的充分信赖及对医师的特殊职业要求,便产生了医师对于患者的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若医生疏于注意而违反义务,则其具有法律上的过错。在本案中,判断医师有无过错成为关键问题之一。而要判断医师有无过错,其标准有两点:一是医师技术水平标准;二是对患者的注意程度标准。产前检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筛选胎儿,医院方应充分考虑优生优育对父母的重要性。影像学检查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畸形胎儿,其检查结果对排除胎儿畸形具有不确定性,医院方应将此如实告知被检查者。本案中的幸福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在市妇幼保健院的产前检查已表明胎儿发育异常的前提下,幸福医院的医师在当时的医疗设备及技术范围内应当能够诊断出胎儿四肢发育状态,但幸福医院没有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特别是2005年9月8日的核磁共振检查,本来已显示胎儿右上肢发育畸形,幸福医院却告知徐梅、孙俊夫妻,胎儿“四肢未见明显异常”。这可清楚地说明,幸福医院的医师对徐梅的产前检查是不谨慎的,存在着怠于履行相应注意义务或疏于注意义务的过错,应当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婴儿的残疾本身虽不是医师的过失引起的,但是,本案确因医院医疗检查过失而导致肢体残缺婴儿出生,基于父母必然要面对并且必须要接受残疾子女的现实,任何人都会将其看成是父母所遭受的不幸,父母也必定要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给予其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就是必要和合理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原则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徐梅和孙俊要求幸福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应当支持。而幸福医院给付的金额,可根据幸福医院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确定,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为8万元。

关于徐梅、孙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徐梅、孙俊要求幸福医院赔偿残疾器具费、护理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应是残疾者本人,而并非残疾者的父母,故徐梅、孙俊要求幸福医院赔偿残疾器具费、护理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幸福医院赔偿徐梅、孙俊精神抚慰金8万元;驳回徐梅、孙俊对幸福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生效后,徐梅、孙俊和幸福医院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9年10月19日,二审法院审查后,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以幸福医院一次性补偿徐梅、孙俊人民币7万元达成了协议。

讨论问题:如何认识“错误出生”之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七零后”及“八零后”生育高峰期的到来,加之这一代生育夫妇的权利意识增强,有关生育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逐渐增多。海淀法院民一庭在对此类案件调研时发现,除传统的产科医生在分娩时存在医疗过失而引发医疗纠纷外,因产前筛查的局限或过失导致“错误出生”(一般指医师没有尽检查、告知义务而致孕妇在不知胎儿存在较大生理缺陷或存在生理缺陷风险的情况下将缺陷胎儿生下来的情形)引发医疗纠纷的案件也日渐增多,约占医疗纠纷案件总数的8%,呈现日渐上升的趋势。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几个难点:

一是诉权确定难。传统的医疗侵权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地位比较明晰,而此类案件中受害人究竟是缺陷婴儿还是缺陷婴儿的母亲甚至父亲,不同的人看法不一,导致诉权究竟是由缺陷婴儿还是其母亲单独行使,还是由二者一并行使或者由缺陷婴儿父母共同行使容易发生争议,法官在此问题的释明工作也容易让患方当事人感觉法官在刁娜他们,从而将矛头转向主审法官,而当前又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或指导案例,故此类案件的诉讼构造及诉权确定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第一个难点。

二是侵权责任认定难。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过失及因果关系的确定是责任认定的关键。对胎儿进行先天畸形的影像学检查主要是通过超声波检查进行,而由于医学技术的局限性,超声波检查诊断存在误差是可能的,而造成这种误差可能性的原因既有客观医学方面的原因,也有检查医师主观经验方面的原因,且医师在医学影像检查诊断上的过错与孩子罹患先天性疾病并无因果关系,故医师检查诊断上的过错对于孕妇因胎儿存在生理缺陷是否必然导致孕妇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的影响程度难以确定。

三是损害赔偿范围确定难。因“错误出生”概念本身是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概念,此类案件在我国尚属于新类型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原告要求医院赔偿缺陷婴儿的医疗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费等费用,但该几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原告要求医院赔偿缺陷婴儿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缺陷婴儿的残疾并非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所以不能直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规定的损害赔偿事项,而对于缺陷婴儿因“错误出生”给婴儿父母造成的医疗费用及教育抚育费用增加的经济损失如何赔偿,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指导案例统一司法操作。

四是双方达成调解难。“错误出生”案件在法国、德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时有发生,但其最后的判决无一例外都引起非常大的争议。因为缺陷婴儿的“错误出生”往往导致一个家庭一辈子的承重负担,所以缺陷婴儿的父母容易情绪失控,加之老百姓的观念中其花费了大量精力和金钱进行产前筛查就是期望获得一个健康的孩子,其对于产前筛查的技术局限往往不理解或者不愿意理解,而当前又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定,受害方对赔偿的期望往往特别高,而医院认为产前筛查本来就是一个误差较大的辅助检查手段,这是科学和经验的局限不可避免,婴儿出现缺陷也是其自身发育造成,所以其不愿赔偿或仅愿意少培,所以双方的期望差距甚远,双方很难达成调解。

因“错误出生”引发的案件,并不是像普通医疗侵权案件那样,直接侵害孕妇或胎儿的生命健康权,但医院的过错行为有可能导致有残疾的孩子实际出生,使父母不得不面对抚养残疾孩子生长的现实。因为在医患关系中,就医者对具有专业知识和医疗水平的医院抱有相当高的期望和信赖,医院的诊断意见往往会直接左右孕妇夫妇的生育决策。

错误出生,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因此,普及宣传孕期保健知识和了解畸形儿发生的原因与预防是十分关键的。但是,正确处理因产前检查失误引发的纠纷,还产前检查一个良好氛围,也是解决错误出生的有效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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