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北京市朝阳医院决定免费让她入院治疗,而同来的其男友即胎儿的父亲肖直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从4时至7时20分,为了让肖直军签字同意手术,医院院长亲自到场,110民警也赶到医院,正在医院看病住院的许多病人及家属也出来相劝。在长达3小时的僵持过程中,肖对众人的苦苦劝告置之不理。 正在住院的正义网记者吕卫红拿出1万元钱劝肖,承诺只要签了字就给他作为医疗费,但他就是不答应。情急之下,吕拉住肖的手,在协议书上强按一个手印,医生却认为这不是他本人的意思,没有法律效力。最后,他在手术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有人怀疑他头脑是否有问题,医院紧急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医生观察,发现其思路清晰,精神毫无异常。据说,肖不肯签字手术的原因是他觉得医院想赚他的钱,又觉得剖腹产后妻子就不能生第二胎了。经请示卫生局,领导指示不签字就不能手术。医生在轮番药物抢救3小时后,当晚7点20分,李丽云死在病床上,胎儿死于腹中。在“违法”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之中,医生选择了不“违法”,终致酿成恶果。
法律分析:谁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