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的村民赵先生在干活时因肢体软弱,头晕脑胀被送至同村退休医生李某经营的小诊所进行输液治疗,没想到,输液后病情加重,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给赵先生妻子女儿八千元欲私了了此事,未曾想李某妻子到赵先生家中索要八千元和医药费,赵先生妻子女儿一怒之下,带着失去亲人的沉痛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近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3万余元。
原告诉称,2005年10月4日早晨,受害者赵先生在家里干活时突然发现左侧肢体活动发笨,伴有头昏症状。村里诊所医生李某给赵先生进行了输液治疗。输液后赵先生出现头痛,伴有呕吐,随即呼之不应伴有大小便失禁。赵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死亡。
当时,李某给赵先生妻儿八千元欲私了此事。母女二人虽然万分沉痛,但念在都是同村相亲的份上也就不想再追究了,可李某的妻子反倒飞扬跋扈,恶人先告状,一路谩骂,到赵先生家里向其妻儿追讨李某给的八千块钱及医药费,态度极其蛮横。“把人给治死了,还追来要治病的钱!”赵先生妻子和女儿实在无法咽下这口气,带着失去亲人的沉痛将李某诉至顺义法院。
被告李某辩称,他与原告方已经就此次医患纠纷达成赔偿协议书并如约履行完毕,原告方如果认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书有失公平,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提起撤销权诉讼。原告方现在提出的诸项诉讼请求均已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方的各项赔偿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经双方同意,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被告李某在对被鉴定人赵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按规范记录病例、未进行必要检查而盲目诊断、未进行必要的观察及注意义务、使用药物欠妥当、输液治疗缺乏抢救条件等医疗过失行为,导致赵先生死亡。被告李某不认可鉴定结论并要求重新鉴定,但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必须进行重新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结论显示,被告李某确实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理应赔偿给原告方造成的合理损失。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能证明二原告均已明确放弃了索赔权利,加之该协议并未经过被告本人签名确认且其内容明显有失公正,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考虑到赵先生为右侧底节区脑出血患者,自身疾病有一定的风险性,被告李某对赵先生的死亡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对于原告方要求被告李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
问题讨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