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37年“加罗林号事件”
案情:
1837年,当英国的殖民地加拿大发生叛乱时,几百个叛乱者占据了位于加拿大境内的尼亚加拉河中的海军岛,并雇佣加罗林号船,在该河中从美国境内的斯洛塞港运输武器到海军岛,在从海军岛运交加拿大大陆上的叛乱者。加拿大政府获悉这种迫切的危险后,于1837年12月29日派遣了一支英国军队,渡过尼亚加拉河到斯洛塞港,捕获了加罗林号,夺去了船上的武器,将船纵火烧毁,然后使其随尼亚加拉瀑布漂流而下。在对加罗林号攻击的过程中,有两个美国人死亡,还有几个受伤。美国政府抗议英国侵犯了美国的属地最高权;但是,英国则认为它的行为是自卫所必要的,因为当时没有时间请求美国政府来阻止对英国领土的 急迫侵犯。美国政府承认,如果真有自卫的必要,英国政府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的,但是它否认在事实上当时有这样的必要。最后,由于英国政府已经就侵犯美国领土最高权一事表示了歉意,美国政府未坚持要求进一步赔偿。
1841年英国公民麦克劳德因事来到美国境内,在纽约被美国当局逮捕,并被控在1837年12月29日拿捕加罗林号时杀死了一个美国公民。英国驻美国大使要求释放麦克劳德,理由是在上述被控罪行发生时,麦是一个加拿大政府出于自卫而派入美国领土的英国武装部队人员。但麦未获释放,并在纽约受审。只是在经他提出当时并未在场的证据后才被释放。
但是,在美国国务卿韦伯斯特答复英国驻美大使照会的复文中,有以下一段话,“美国政府毫不怀疑,上述行为经英国政府承认为英国当局所授权和执行的公务行为后,与该事件有关的个人不应……因他曾参与此事而在普通法院中被认为应担负个人责任。”
1842年,英美两国政府对由于自卫的要求可能必须使用武力的原则取得了一致意见。但是,当英国驻美大使对入侵美国领土一事向美国政府表示歉意时,美国国务卿韦伯斯特否定当时有这种需要存在。 韦伯斯特在答复英国大使照会的复文时说:总统高兴地看到勋爵完全承认本政府表示的适用于这类情况的伟大的公法原则。你和我们一样,视独立国家的领土不可侵犯性为文明最重要的基础,虽然我们双方都承认对这条规则有些例外。总统对承认这种例外必须限定在本国务院给贵国驻华盛顿大使的照会中所声明的范围内感到满意。无疑,这是公正的,虽然承认一般法律规则的某些例外的存在,但是,这些例外应该限制在自卫的需要必须是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和无其他手段可供选择以及无时间仔细考虑的。
简要评述 :
自保权是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由于在国际关系上常常发生以自卫为理由侵犯他国领土主权的事件,问题就变得较为严重复杂了。本案是国际法学者一般引用的国家为自卫而侵犯别国的实例之一,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关于为自卫而侵犯他国的问题,似乎可以从本案中概括出几条规则:
1.按照现代国际法,主权国家领土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在严格的条件下,作为例外,国际法并未明确禁止国家为自保的目的而对另一国作某些不得已的侵犯行为;
2.为自保而进行某些侵犯行为时,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自卫的需要必须是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和无其他手段可供选择以及无时间仔细考虑的——才容许发生;
3.是否存在这种必要,起初虽系由行使自卫权的国家自行判断;但事件发生后,则必须得到被侵害国的认可,否则,将引起争端;
4.被授权执行自卫行为的个人不应对其公务行为承担个人责任,但构成战争犯罪时则另当别论。
自卫权问题具有相当的政治色彩,如何判定行使自卫权行为的适当性,须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