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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9日 11:16

8.比格尔海峡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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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比格尔海峡仲裁案【案情】    比格尔海峡位于南美洲的南端,北岸是阿根廷的火地岛,南岸是智利的纳瓦里诺岛,是沟通大西洋和太平洋的一条狭窄的海道,宽度是3-3.5英里,长度是120英里。阿根廷和智利在1810年独立后,于1881年签订边界条约,划定了海峡东口的边界,但没有确定海峡的边界和三个岛屿(皮克顿岛、伦诺克斯岛、努埃瓦岛)的归属。这三个岛是该海峡内最大的几个岛,它把海峡分为几段,究竟哪一段是真正的比格尔海峡...

编辑:姜爱丽


8.比格尔海峡仲裁案

【案情】    

比格尔海峡位于南美洲的南端,北岸是阿根廷的火地岛,南岸是智利的纳瓦里诺岛,是沟通大西洋和太平洋的一条狭窄的海道,宽度是3-3.5英里,长度是120英里。阿根廷和智利在1810年独立后,于1881年签订边界条约,划定了海峡东口的边界,但没有确定海峡的边界和三个岛屿(皮克顿岛、伦诺克斯岛、努埃瓦岛)的归属。这三个岛是该海峡内最大的几个岛,它把海峡分为几段,究竟哪一段是真正的比格尔海峡是不够明确的。因此,19世纪后期,两国就在海峡边界问题上发生争执。两国在1902年签订一项一般仲裁协定,规定把有关边界问题的争端请英国政府仲裁。仲裁由一个独立的仲裁法庭进行裁决,裁决须经英国政府批准才生效。由此产生了1902年和1966年的两次边界仲裁。但比格尔海峡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1971722日,阿、智两国签订仲裁协议,请仲裁法庭由英国政府负责建立,仲裁员由两国从中选出五名法官组成。五名仲裁员是:费茨摩里斯、伊马、贝特朗。两国从1973年起多次向仲裁法庭提起诉状。仲裁庭受理此案后,在1977422日作出裁决,裁决书于1977418日经英国女皇批准后生效。

【仲裁与裁决】

仲裁协定请求仲裁法庭根据1881年的边界条约,确定阿、智两国在比格尔海峡的边界和皮克顿岛、努埃瓦岛和伦诺克斯岛的归属。

  仲裁协定第一条包含了双方的主张。智利的主张是陆地观点,即从陆地出发划出界线和决定岛屿的归属;阿根廷的主张是海洋观点,认为大西洋海岸由阿根廷占有,太平洋海岸由智利占有。法庭的任务是对1881年条约进行解释,特别是该约的第3条。该条规定“比格尔海峡以南的所有岛屿全部属于智利”,这条规定是否让智利拥有皮克顿、努埃瓦和伦诺克斯三岛的权利?如果海峡的西端是在火地岛和皮克顿岛之间,这三个岛屿就在海峡的南边;但如果海峡西部入口处的南部界限是在拿瓦林那岛和皮克顿岛之间的通道的最南边,那就至少有一个岛是排除在外的。

1.1881年边界条约的解释。历史事实说明:拉丁美洲国家独立前的土地基本上都是西班牙的殖民地。这个事实排除了“有效占领一原则的适用,因为在那里已经不存在无主地。对美洲国家来说,只有适用。保持占有”原则,就是说,它们只能根据国家继承原则继承独立前的西班牙殖民地区域,无论主权,还是边界,都要维持独立前的原状。但是,要寻找独立前的准确边界,是不可能的。

法庭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对1881年边界条约进行法律解释。①法庭认为:边界条约第1到第3条是领土条款。这些条款确定两国之间的边界并把该边界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比格尔海峡是两国的“界峡”,海峡里的岛屿的归属问题以其位在边界线的哪一边来决定。法庭认为:条约第1和第2条是领土条款,第3条是岛屿条款。这说明,岛屿的地位是要在确定领土的基础上来决定的第3条中有一条规定说:“阿根廷旁边的斯塔滕岛和其他岛屿以及在大西洋上火地岛以东和帕塔哥尼亚东岸外的其他小岛尽归阿根廷;比格尔海峡以南直到合恩角的所有岛屿以及火地岛西边的岛屿尽归智利。”这条规定已明确地指定哪些岛归属于阿根廷,没有指明的(例如上述三个岛)就是归属于智利了。从这条文看来,阿根廷在比格尔海峡的南部范围,除了明文规定的岛屿之外,就是火地岛的南岸及其毗邻的水域,那么,上述三个岛就无疑是属于智利的了。由此可见,正如条约拟订者所理解的,比格尔海峡的航道就是沿着火地岛南岸、皮克顿岛和努埃瓦岛北边的一条北航道。当然,在确定这条边界时,该航道的可航性和海岸地貌等因素都是应该得到考虑的。

2.裁决。法庭于1977422日一致通过裁决,裁定:

  (1)阿、智两国在比格尔海峡的边界线是在皮克顿岛和努埃瓦岛的北边和火地岛南边的航道上面;

  (2)皮克顿岛、努埃瓦岛和伦诺克斯岛应归属于智利;

  (3)海峡内的其他岛屿、岩石和干礁依其位置决定,在边界线以北的属于阿根廷,边界线以南的属于智利。

  裁决规定双方当事国应在裁决送达之日(197752日)起九个月内执行完毕。但在执行期终之前,阿根廷于1978125日宣布裁决无效。阿根廷认为法庭曲解了它所提出的关于比格尔海峡航道的请求,超越了管辖范围,裁决书中由法庭绘制的海洋边界图所根据的资料不够正确,因而是无效的。阿根廷虽然反对这项裁决,但没有在裁给智利的岛屿行使权力了。法庭庭长在1978710日写给双方当事国的信中认为裁决已在事实上得到了履行。不过,双方的争执还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评注】

本案是阿、智两国的第三个边界仲裁案。法庭在本案中做的比较突出的地方就是对条约的解释。法庭根据条约解释的基本原理,从条文本身,从条约签订时及其后的有关文件探索条文的真正含义,然后根据条约的真实意图确定比格尔海峡的航道走向。比格尔海峡是阿、智两国的界峡,这是双方没有异议的。问题是由于这海峡有几条航道,哪一条是条约上所指的航道,当然就只能从条约上去分析了。法庭也采用了1966年阿智边界仲裁案的观点,考虑了航道本身的有关因素,并参考了后来制定的地图,这种作法曾引起仲裁员格罗的批评,但法庭强调指出,这只是为了解释条约,不是作为结论的根据。本案可作为根据边界条约(母约)确定边界的一个较有说服力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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