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东京审判
法庭的组织和法律
1943年的《开罗宣言》、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以及1945年2月26日的莫斯科会议声明等国际文件中作出了在战后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决定。1946年1月19日,盟国驻日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发表体表通告,宣布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IMTFE),以“审理犯有破坏和平罪行在内的个人、团体成员以及兼有此双重资格而被起诉者。”通告附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其内容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基本相同。宪章规定法庭的组织、权限和审判程序等内容。
(1)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新西兰、荷兰、菲律宾等11国各派一名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指派一人为庭长。开庭的法定人数为6人。判决由表决决定,如票数相等,庭长可投决定票。
(2)法庭的权限是审判及惩治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身份有各种罪状、包括破坏和平罪之远东战争的罪犯。法庭的权限和宪章没有提到犯罪组织;诉讼程序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相仿,但有三点不同:一是本法庭宪章没有提到犯罪组织;二是本法庭的判决可以上诉,盟军最高统帅有权减轻判决的刑罚或加以某种修改,但不得加重;三是在反和平罪中没有“对和平居民犯罪”的规定。
(3)本审判的原告是上述11个国家,首席检察官为美国的约瑟夫·金南。审判程序基本上时采用美国的程序,所有被告的律师都是日本律师和美国律师。
(4)法庭的权限是审判被告在1928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这段期间所犯的破坏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以及惯例和反人道罪。被告是: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武藤章、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松冈洋右、永野修身、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铃木贞一、贺屋兴宣、白鸟敏夫、重光葵、大川周明、东乡茂德、梅津美治郎等28人。
(5)首席检察官在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诉书,控告上列28名被告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资格,参与共同计划或阴谋,单独或共同对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葡萄牙、泰国等国发动侵略战争,非法杀害俘虏和平民,具体罪状有55项。检察方面的陈述从1946年6月3日到1947年1月24日。检察方面和辩护方面的最后辩护从1948年2月21日到4月16日止。在审讯期间,两名被告死亡(松冈洋右和永野修身),一名被告(大川周明)因疯病,免除审讯。法庭从1946年5月3日开始对被告进行审讯,传讯了419名证人,受理了4336件书面证据。经过两年半的审理,法庭在1948年11月4日做出了判决。
判决:
审判开始时,辩护方面曾提出下面几点异议:(1)联合国没有授权盟军最高统帅有审判破坏和平罪的权利;(2)侵略战争不构成非法;(3)战争是国家行为,个人在国际法上没有国际责任。法庭驳回了这些异议后,肯定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效力和法庭的管辖权。法庭重申:“法庭宪章并非战胜国方面权力之武断的行事,而是宪章颁布时现行国际法的表现。”
法院判决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说明法庭的组织和法律;第二部分详述日本自1928年以来的侵略行为,包括占领中国东北发动侵华战争,发动侵略法属印度支那、新加坡、荷兰属地和进攻美国珍珠港的太平洋战争以及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行为;第三部分是对罪状的认定和判刑。判决根据被告在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被告的罪行和刑罚。
起诉书控告被告的55条罪状可主要归纳为8项:
控制东亚和太平洋的阴谋;
实行侵华战争;
对美国发动侵略战争;
对美国发动侵略战争;
对美国发动侵略战争;
对美国发动侵略战争;
命令准许违约行为:依命令进行屠杀、死亡行军;
28名被告中,出两名死亡、一名疯病之外,其余25名被告均犯有上述罪行中的几项:
荒木贞夫 第1、2项
土肥原贤二 第1、2、3、4、5、6、7项
桥本欣五郎 第1、2项
板垣征四郎 第1、2、3、4、5、7、8项
松井石根 第8项
广田弘毅 第1、2、8项
木村兵太郎 第1、2、3、4、5、7、8项
武藤章 第1、2、3、4、5、7、8项
畑俊六 第1、2、3、、4、5、8项
平沼骐一郎 第1、2、3、4、5项
星野直树 第1、2、3、4、5项
木户幸一 第1、2、3、4、5项
小矶国昭 第1、2、3、4、5、8项
南次郎 第1、2项
冈敬纯 第1、2、3、4、5项
大岛浩 第1项
佐藤贤了 第1、2、3、4、5项
岛田繁太郎 第1、2、3、4、5项
铃木贞一 第1、2、3、4、5项
贺屋兴宣 第1、2、3、4、5项
白鸟敏夫 第1项
重光葵 第2、3、4、5、6项
东乡茂德 第1、2、3、4、5项
东条英机 第1、2、3、4、5、6、7项
梅津美治郎 第1、2、3、4、5项
根据上述罪状,判处被告:
绞刑: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武藤章
无期徒刑: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铃木贞一、贺屋兴宣、白鸟、、梅津美治郎等16人无期徒刑;
20年有期徒刑:东乡茂德
7年有期徒刑:重光葵。
评注:
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都是二战后比较成功的国际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内容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基本相同,但也有一些不同的地方。首先,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根据四国《伦敦协定》制定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由盟军最高统帅颁布的;因此,盟军最高统帅有更高的权力,甚至减轻刑罚的权力。纽伦堡审判十分强调战犯的破坏和平罪,但在东京审判中,法官的看法比较分歧,个别法官(如印度法官帕尔)把太平洋战争说成是“把欧洲国家赶出亚洲的战争”,有的法官反对判死刑,盟军最高统帅麦克瑟不主张法庭依纽伦堡审判的路子走,而只希望把重点放在日本偷袭珍珠港的犯罪行为上面。法庭完全采用美国法院的程序法,法庭的国际性没能体现出来。罪恶滔天的日本战犯受到法庭的惩处了,但审判后不久,战犯就开始被释放,被判七年徒刑的重光葵,两年就获释了,四年之后,又重新担任外交部长了。其余战犯到1958年4月7日就全部获得自由了。被处决和在狱中死亡的战犯在日本还居然被某些人当作“烈士”看待。由此可见,远东国际法庭虽然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的罪犯,但做的不大彻底,惩治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思想,还没有通过东京审判得到认真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