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山大学字〔2014〕27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
三、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录取类别为计划内非定向、自筹经费、省府委培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五、参评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年限内)。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按硕士研究生参评,第三至五学年按博士研究生参评;本科直博研究生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参与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
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
6.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或所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7.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①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正式发表在公开出版的本学科(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在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②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③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成绩优异;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具体以科研成果业绩为基本评审依据,在科研成果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以综合素质测评中的发展性素质´10%和班级民主评议得分之和分数多者优先。
博士研究生只可使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成果;硕士研究生只可使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成果;科研成果不可重复使用。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第三至五学年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本科直博研究生以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
科研成果应为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应用专利,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等。
8.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山东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与导师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按第一作者算。
9.科研成果实行量化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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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I、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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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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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I扩展板、集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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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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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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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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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图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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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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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法学论坛》、其它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最高以5篇计,5篇以外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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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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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于学术论文成果的认定,人文社科类论文要求字数在3000字以上。
(2)《新华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按10分计算,观点摘录按5分计算。
(3)学术专著必须是标注为“×××著”,且人文社科类著作个人完成15万字以上按10分计算;编著、译著按5分计算。
(4)科研成果应与本专业具有相关性。在相关性有争议时,由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聘请院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认定。
七、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本人向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如数上报学校。
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九、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十、其他各类奖学金,非有特定要求者,可参照此办法。
十一、本办法由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学院之前颁布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