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文件以及山东大学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为委员,负责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 参评范围: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档案及工资关系已转入山东大学、无固定工资收入)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年限内)。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按硕士研究生参评,第三至五学年按博士研究生参评;本科直博研究生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参与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
2.研究生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3)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者;(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5)因私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6)未按时交纳当年学费或住宿费者。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要重点突出创新、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等级须为“优”、“良”。
第六条 除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外,其他各类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二章 评奖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推荐)基本条件:
(一)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仅可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第三至五年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可分别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本科直博研究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仅可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
(二)必须获得同一培养阶段(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三)研究生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
(四)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或所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5分者,单科成绩可放宽为不低于70分。
(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1.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在本学科(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在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单篇论文多次被引用;
2.科研成果必须正式公开发表 (不允许使用清样、录用通知等),第一单位必须是山东大学,研究生必须是第一作者;
3.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的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取得一等奖及以上荣誉称号,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
(二)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或所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三)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1.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正式发表在公开出版的本学科(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在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成绩优异。
(四)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较好的科研成果,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 全面发展,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良”。
(二) 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三) 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四) 在各级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比赛活动中表现优良。
(五) 在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文化建设和公寓文明等各类活动中表现优良。
(六)具体评选标准以《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为基本依据。
研究生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采取平均分配原则。
第十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按照《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执行,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获得者同时获得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第三章 科研成果认定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只可使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成果;硕士研究生只可使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成果;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第三至五学年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本科直博研究生以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应为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应用专利,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等。
第十三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署名原则上应为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山东大学。
第十四条 共同第一作者的成果用于申请奖学金时,要如实申报作者排位及该成果是否已申请过奖学金。
第十五条 申请各类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科研成果均不允许重复使用(校长奖学金除外)。
第四章 奖学金种类及金额
第十六条 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主要有以下几类:
奖学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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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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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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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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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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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含同一培养阶段获得的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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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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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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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含同一培养阶段获得的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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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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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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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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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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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分配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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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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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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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分配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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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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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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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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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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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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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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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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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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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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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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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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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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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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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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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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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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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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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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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干部
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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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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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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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分配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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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审与奖惩
第十七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一般在每年9月—10月进行。社会奖学金按照设奖者的评审时间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校长奖学金须研究生本人向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在读期间获奖情况等材料,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报学校评审。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须由本人向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如数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发文并对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标兵称号;其他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的奖学金获得者(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获得者除外)同时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称号。
第二十条 在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该生当年度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自获奖起一学期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被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优秀研究生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