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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5日 15:30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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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坚持学位论文的学术标准,加强学位论文指导的过程监督,完善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办法。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立德树人的神圣使命,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严格遵守学术道德的规范准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提升指导质量效果,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二、导师组是研究生培养的...

编辑:yjsbgs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坚持学位论文的学术标准,加强学位论文指导的过程监督,完善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立德树人的神圣使命,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严格遵守学术道德的规范准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提升指导质量效果,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导师组是研究生培养的基层组织,导师组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要求全程参与研究生培养过程。导师组应当组织各位导师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加强研究生思想品德教育、指导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实行学业指导和中期考核,组织本导师组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包括审定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撰写、预答辩及答辩等工作。

三、导师组一般以学科为基础,探索实施学科建设、学术团队与研究生培养紧密结合机制,加强研究生学术研究与创新能力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四、人才培养应当根据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的不同特点分类指导。专业型学位论文在选题、写作方法和最终成果等方面可以不同于学术型学位论文,提倡法律硕士合作导师实质性参与学位论文指导。

五、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采取预答辩制。博士学位论文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工作的通知》(山大研字〔200731号)执行,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答辩委员会决议写作规范参照博士学位论文执行。

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者方可向校学位办提出正式答辩申请,并进行学位论文的匿名外审工作。学院于每年元月份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导师组负责本学科组学位论文的预答辩。

六、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均采取匿名外审评阅方式。除了由研究生院(处)抽审的学位论文之外,其他学位论文均由学院组织匿名外审,外审程序、工作要求等均依照《山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实施办法》(山大研字〔201619号)执行。

七、匿名外审评阅意见的处理依照《山东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规定》(山大研字〔201620号)执行。根据20181226日研究生院发布的《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等的补充规定》要求,博士、硕士论文评阅存在异议,提出申诉的还需满足其他评阅中有一份评阅成绩总体评价为优秀的条件。

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依照《山东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九、两次答辩申请无效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学院只承担一次论文申诉、评阅和答辩的费用,后续的论文再次评阅、申诉、答辩等费用均由研究生个人承担。

十、答辩过程应当严谨规范,严格遵循学术标准。答辩委员会应严把质量关,对虽然通过论文评审,但学位论文水平较差、存在问题较多的论文,应建议暂缓答辩、延期毕业。论文经过一段时间修改后,可以再次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授予学位。

十一、建立和完善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把师德规范要求列入导师遴选、评聘和考核环节,实行师德“一票否决”;严把导师资格关,加强导师上岗、在岗培训和交流。建立优秀导师评价标准,表彰奖励优秀导师。对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质量低下等严重问题的导师依照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二○一九年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由法学院进行解释。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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