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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30日 08:52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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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编辑: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5年6月25日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研〔2013〕1号)的文件精神,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对《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山大研字〔2005〕60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经所在培养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报学校批准。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三周。未请假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保留入学资格:

(一)学校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三周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三周以上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校学习的新生。

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一般为一学年。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须按照要求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之日起两周内提出申请。无故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在学校居住。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批准恢复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随下一级新生报到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学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含体检、政审等)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含体检、政审等)仍不合格者;

(四)经查实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请假。请假超过两周的,须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住宿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予注册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考核、实验、实习等各项教学和科研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研究生要遵守教学和科研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应该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第十一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研究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须经导师批准,并报所在培养单位备案。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分管书记批准,培养单位备案。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报培养单位备案;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分管书记批准,培养单位备案。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需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和其他活动,不得随意离校。因学习或论文工作需要离校外出时(一个月以上),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论: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一天按4学时计算);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含未办理审批程序出国、出境);

(四)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对旷课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第十三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及旅游。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应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  研究生须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和学校教学计划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并参加课程和各类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个人学业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方法与成绩评定方式按《山东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和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山东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为主要

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年学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按学校教学计划、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执行。

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且需学分认定或置换,须先经研究生院批准。若拟修读课程的学校与我校签有校际协议,可按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不需报批。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经由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研究生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按照《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进行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具体参照山东大学关于学生社团管理、住宿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学校按照山东大学相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按照《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第二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旷课60学时(含60学时)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九)擅自离校超过15日的;

(十)曾受过两次处分,再次违纪的。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须在处分决定送达的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停发其普通奖学金,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因以下原因申请转专业,经学校审核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研

究生所学专业。

(一)学校学科和专业调整或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

(二)本人导师情况变动,在本专业无其他导师可继续培养;

(三)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经学校校医院检查证明,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近专业学习;

(四)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专业相关手续办理按 《山东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我校当年招生调剂录取政策及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转学的研究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学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征得转入单位同意,由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需征得我校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政治、业务、健康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凡需转学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非985院校转入我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转学或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申请需经导师与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因病休学的须同时提供校医院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

第三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时应同时办理退宿手续。休学研究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为一学期,最长不能超过两个学期。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不足一学期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相应延长。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自费出国须在出国时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学期。

归国后需按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办理按自动退学处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参加超过一个学期的公派交流,超过一个学期须办理休学手续,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学期。公派出国时间在一个学期以内的或因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和专业实践出国时间在两个学期以内的可不办理休学。

第三十七条  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得申请休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因自费出国留学申请退学的研究生,经学校批准,从办理退学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出国签证未获准者可申请复学,不复学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的学制按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二年或三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四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和直博生学制为五年。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等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不符合毕业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结业。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未达到毕业水平,建议按结业处理;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未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导师认为未达到硕士或者博士学位水平不予推荐答辩,或者论文评阅意见返回认为未达到硕士或者博士学位水平不予推荐答辩,培养单位建议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后一年内可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结业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后两年内可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仍不通过,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第四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但无法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由本人申请,导师、培养单位同意,学校报省级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将博士生学籍转成相应年级硕士生学籍,可转入硕士阶段培养。达到硕士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论文答辩后可申请硕士学位,获硕士毕业证。

第五十条  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符合申请提前毕业条件且学位论文完成的优秀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于申请提前毕业时将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批。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和同等学力考入者,一般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在离校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山东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出,学校将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已毕业研究生,如查实其发表的文章或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抄袭行为,学校将视情节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毕业、结业和学位证明书,原证书作废。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级研究生开始施行。原《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山大研字〔2005〕60号)仍适用于2015年前入学研究生。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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