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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4日 16:09

山东岱银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意大利BBS公司买卖协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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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原告山东岱银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银公司)因与被告意大利BBS公司(以下简称BBS公司)买卖协议纠纷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3月22日,岱银公司与BBS公司签订一份购销牛仔布协议,约定BBS公司购买岱银公司牛仔布30000米,价格为CIF意大利,货值56270美元,支付方式为提单日期后90日电汇付款,2002年5月10日前交货,装运口岸从中国口岸到意大利口岸。协议签订后,岱银公司积极组织货...

编辑:姜世波

一、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岱银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银公司)因与被告意大利BBS公司(以下简称BBS公司)买卖协议纠纷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3月22日,岱银公司与BBS公司签订一份购销牛仔布协议,约定BBS公司购买岱银公司牛仔布30000米,价格为CIF意大利,货值56270美元,支付方式为提单日期后90日电汇付款,2002年5月10日前交货,装运口岸从中国口岸到意大利口岸。协议签订后,岱银公司积极组织货源,按照BBS公司的要求在青岛港发货,货物为全棉牛仔布30000米,共379卷,价值为56270美元,目的港为拉斯佩齐亚。货到港口后,BBS公司拒收货物,致使岱银公司货物滞留在意大利港口,产生滞港费。后岱银公司与BBS公司协商不成,遂将货物暂存在意大利TEX FLO公司。截止2003年1月31日,岱银公司支付意大利TEX FLO公司仓库保管费等费用共计35730.4美元。原告岱银公司请求判令岱银公司与BBS公司之间的合同继续履行;请求判令BBS公司赔偿岱银公司损失35730.4美元。被告BBS公司法定代表人Massimo Banchi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争论焦点:

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合同领域的适用问题;

2、域外被告不出庭问题

三、法院判决: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BBS公司系境外当事人,本案存在涉外因素,属涉外案件。因原告岱银公司系国内当事人,且在本院涉外管辖的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系国际贸易纠纷,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岱银公司与BBS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岱银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发货,履行了义务。货物到达港口后,BBS公司拒不提货或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行为。因BBS公司违约,岱银公司有权要求BBS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故岱银公司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做出(2003)济民四初字第3号判决:原告山东岱银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意大利BBS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意大利BBS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岱银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730.4美元。

四、案件评析:

济南市中院在本案中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但整个适用过程缺乏妥当分析,存在说理不清、缺乏分析的现象,没有援引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另外,关于这一原则的连接点分析,本案以法人所在地为连接点,判决书中提到“因原告岱银公司系国内当事人,且在本院涉外管辖的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法院在判决中未做连接点之间的比较分析,只因一个连接点在中国,就适用该原则,较为随意,缺乏说理分析。关于本案准据法的确定,具体说理过程如下: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依据特征性履行原则,卖方履行的交货义务对合同成功履行具有决定性意义,故卖方岱银公司所在国的法律与该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的准据法。

201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式施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该法的总则、分则中共五处被提到,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有学者统计,从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法官运用最多的法律选择方法之一,但对于运用该原则指引准据法的理由只字不提或语焉不详却比比皆是,使得该类判决成为“不讲理的判决。从这些现象背后,可以看出实践中法官对于如何理解所谓“兜底条款”的涵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判断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如何正确地行使最密切联系原则时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认识还是比较模糊的。司法判决的权威来自于全面、充分、透彻的说理,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准据法过程中,应增强法律适用的说理性,而不能想当然的适用本国法,也不能只得出关于适用法律的结论而对理由不加以分析。

其次,该判决书中提到“本案被告BBS公司法定代表人Massimo Banchi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于域外被告不出庭这一问题,通过判决书,我们无法得知法院是否已经实际送达被告BBS公司,即使作出了对原告有利的判决,对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是日后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应确保文书的合法送达,判决书中若载明域外送达情况会更好,以利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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