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广大同学:
长期以来,学校一直高度重视学生利益的保障,从90年代初开始通过学生和学校共同出资、2006年全部由学校出资的办法组织学生参加商业保险,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学生利益。国务院《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发布后,学校主管校领导认真听取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汇报,校党委行政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决定在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的同时,建立以社会保险为主、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在学生已全部参加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再由学校出资为所有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在职的除外)购买社会保险,使全体学生从今年十月份开始全部纳入威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最大限度保障学生的利益。下面将有关文件精神和操作过程中学院及学生应该做的工作作如下说明:
一、资金筹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要个人缴纳的费用每人每年30元(注:2009年经调整总筹资标准110元/每人每年,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80元),由学校全额支付;所有学生参加商业保险的费用每人34元,也由学校全额支付。
二、学生享受的待遇
1、 意外伤害门诊费用仍然按照原来的做法,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2、 门诊特定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和慢性肝炎医疗费用(包括检查、治疗和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个人花费300元之后,按照住院费用的规定比例给予报销(注:300-10000元,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60%、55%、50%进行支付;10000-30000元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65%、60%、50%进行支付;30000-100000元按照70%支付)。社会保险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3、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及起付标准
学生因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根据一、二、三级医院(级别越高医疗层次越高)规定了个人先行支付的起付标准为300、500、800元,医疗费且在起付标准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报销比例为60%、55%、50%,一万至三万的部分报销比例65%、60%、50%,三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以往已经实行的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学平险比例报销,但两种保险报销后的最高额不能超过学生本人花费的总额。
比如,一个学生住院花费21000元。如果是在三级医疗治疗的,按照规定报销的比例是:城镇居民保险是:(21000-800)*50%=10100元 ,商业保险按照学生花费的总额依据其报销比例应该报:16300元。两者相加是26400元,但因总花费住院医疗费用为21000元,因此,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学生获得的保障是威海城镇医疗保险报销10100元,商业保险报销10900元,总计21000元。
4、我校学生的普通门诊(意外门诊以外)的治疗定点医院初步设在金海湾,报销比例目前还无法确定。详细规定另行通知。
三、学生就医的程序性规定
1、学生在正常上学期间(不包括实习、寒暑假)因病,首诊在高校合作医院(金海湾),需要住院的可以到威海市的任何一家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定点医院名单见附件),发生的住院费用在医院直接报销,学生本人只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即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300、500、800元和特种病300元)。剩余部分由学生准备相关资料(住院病历、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到学生处负责保险老师处报销。
2、学生可以在市内定点医院之间进行转诊治疗,但需要按照医保的规定办理市内转诊手续。
3、关于办理市外转诊转院的规定:参保学生需要转往外地治疗的,需经本人所在治疗的定点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威海市医保处批准备案。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其他部分由学校根据学生办理的住院病历及住院总费用清单、票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由负责老师每月1-10号到威海市医保处报销。学生可把相关资料交学生处负责保险老师处。
4、学生因病休学、见习实习、寒暑假期间或其他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患病住院的(经批准办理转院转诊手续的除外)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在3日内报威海市医保处备案。所发生费用个人先支付20%,其他部分由学校根据学生办理的住院病历及住院总费用清单、票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由负责老师每月1-10号到威海市医保处报销。学生可把相关资料交学生处负责保险老师处。
5、学生异地就医的有关规定。因学习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居住一年以上的学生(出国的学生除外),由学校集体到医保处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学生可以在居住地任选一所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患病时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报销。有需要的同学需要经个人申请、学院签字、学生处备案。未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社会保险不予支持,学生只能获得按照商业保险有关规定的赔付。
6、所有在异地就医的学生都需要复印二份住院病历及住院总费用清单,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学生需要复印一份住院病历、住院总费用清单、票据,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在异地就医的学生到学生处资助中心报销时还需要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
7、上文要求的新身份证需要在一张纸上复印身份证的正反两面;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后,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未发放前,从11月1日起学生可持身份证到威海市定点医院住院救治。所有因未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在异地医治手续发生的住院费用仅享受商业保险公司报销部分。
8、其他未尽事宜在操作过程中将通过恰当方式及时更新并告知广大同学。
四、规定的生效与废止
上述规定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上述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学校力争在10月底前办理完毕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从11月1日开始按照社会保险加商业保险的模式进行,学生因病医治的报销程序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学生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五、社会保险加商业保险模式的优势
和以往学生仅参加商业保险比较起来,现在的这种模式体现了以下几个显而易见的优势:
1、新的模式克服了投保前是否有疾病的限制。按照商业保险的要求,学生入学前的疾病、不在保险期的疾病一律拒保。而现在的社会保险没有了这一限制。
2、新的模式克服了以往同一种疾病只能在保险期限内顺延180天的限制。
3、新的模式使患特种病学生的利益得到保障。
4、新的模式使学生获得的保障增加。按照以往的做法,一个学生患病后住院所获得的最大利益保障是保险公司最高赔付6万,学校最多2万。而现在的保障数额要远远超出。
5、医疗保障机构按照人均10元的标准拨付给指定医院(我校是金海湾医院),使学生享受到以往所没有的一定利益。
六、现在要做的工作
1、属于低保家庭的学生要提供低保证复印件、重度残疾(1级、2级)的要提供残疾证复印件,于26日前交辅导员处。
2、属于威海户口的学生,如果原就读的本地高中学校已为学生办理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再加入属于续保,请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交辅导员处。
3、学生处正在往有关表格中导入我校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十八位身份证号),结果出来后,由各学院组织学生核对,准确无误后交徐老师处。
这项工作体现了党、政府和学校对广大同学的关心,事关同学们的切身利益,我们将通过印刷宣传资料、网站等方式进行宣传,希望各学院通过恰当方式告知广大同学,也希望同学们认真学习,充分理解上述政策性规定和程序性要求,使这些好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咨询电话:我校学生处:5688387 、5688498;威海市医保处:5190860、5190952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学生处
2009年10月22日
附:威海市定点医院名单:
三级医院:威海市立医院、威海市妇女儿童医院、四O四医院。
二级医院: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威海卫医院、威海口腔医院、威海职工医院、威海金海湾医院、威海市立医院高区分院、光华医院、威海市海大骨伤专科医院、威海市中医院。
一级医院:羊亭镇中心卫生院、威海市草庙子医院、孙家疃卫生院、张村镇卫生院、温泉镇卫生院、威海市桥头医院、崮山镇中心卫生院、泊于镇卫生院、初村镇卫生院、威海市迪沙糖尿病医院、环翠区妇幼保健院、文登市汪疃中心卫生院、苘山镇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