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国际、国家部委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认定的正式竞赛获一、二等奖(如: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全国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基本技能知识竞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全国高校“创意、创新、创业”电子商务挑战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等,其他高层次竞赛由申报者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在由省级单位组织的相关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奖励,均须持有获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