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本科生特长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优良校风、学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大学(威海)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山大威校学字〔2017〕24号)相关规定,结合法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学院全体具有山东大学(威海)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特长奖学金的类型、标准和比例
第三条 特长奖学金分别为研究创新奖学金、创业实践奖学金、社会服务奖学金、美育素养奖学金、体育素养奖学金、学科特色奖学金等。各类特长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人、500元/人。
学院在学校指导和支持下设立研究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与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院在学校指导和支持下设立创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创业与社会实践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院在学校指导和支持下设立社会服务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院在学校指导和支持下设立美育素养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化艺术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院在学校指导和支持下设立体育素养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体育活动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院在学校指导和支持下设立专业竞赛奖学金(学科特色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专业竞赛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四条 特长奖学金名额及比例的设定。
(一)学校以学院参评人数的20%为基准人数,按照基准人数*750元为标准,将特长奖学金总金额划拨学院。
(二)各类特长奖学金的名额及一、二等奖的设立比例,根据当学年实际情况设定。并与新学年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一并下达。
(三)原则上学生每学年获得特长奖学金不超过三项。
第三章 评选条件及方式
第五条 参加各类特长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良”以上;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包括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及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八)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条 各类特长奖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和要求,依据第四至第九章之规定,核算对应类型的素质得分,依照得分高低量化评定。
第四章 研究创新奖学金评选方式
第七条 参加研究创新奖学金评选的学生,按照以下标准核算研究创新素质得分,在符合本科生奖学金申请的基准条件前提下,按照研究创新素质得分之高低予以评定。
第八条 研究创新素质得分评分执行以下计算标准:
(一)科技学术与创新活动
1、科技学术竞赛
申报最低标准为科技学术竞赛类须至少荣获院级奖励2项或校级奖励1项。
由学校、学院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科技学术作品竞赛(评奖),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国 |
50 |
40 |
30 |
20 |
省级 |
40 |
30 |
20 |
10 |
校级 |
30 |
20 |
10 |
5 |
院级 |
20 |
10 |
5 |
3 |
说明:
(1)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类型各级别竞赛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
(2)个人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合作者(仅限2名)逐次降一等级加分;集体作品第一至第三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作者降一等级加分。
(3)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0分)。
(4)经学校、学院认定的国际性竞赛在全国竞赛各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加10分。比赛级别为省级以上、国家级以下的大区级比赛,执行省级比赛的加分标准。
(5)科研立项和“挑战杯”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参照本项执行,“创青春”及“互联网+”等各类创业赛事不在此列。科研立项和挑战杯活动团队获奖的,团队负责人执行所获奖项相对应的全部加分,其余队员折半加分。
2、发明创造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5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20分。专利类集体作品加分不折半。
发明创造类申请时应已获得官方核发的授权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须为排名前三位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专利不限发明人位次,但无论是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权人须均无变更记录,且专利权人须为山东大学或山东大学学生,专利权人为校外单位或人员的专利不纳入申请资格范围。
3、学术论文
申报最低标准需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期刊至少发表论文1篇。
SCI、EI、TSTP及SSCI、CSSCI发表或收录50分, CSSCI扩展30分,作者记前三位;北图核心期刊15分,作者记前二位;其他一般正式刊物(具有国家正式刊号)5分,只记第一作者。发表期刊应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网上可查刊号。
第五章 创业实践奖学金评选方式
第九条 参加创业实践奖学金评选的学生,按照以下标准核算创业实践素质得分,在符合奖学金申请的基准条件前提下,按照创业实践素质得分之高低予以评定。
申报最低标准为创新创业竞赛和社会实践方面须获得院级奖励2项或校级奖励1项,创业方面可为成功入驻校内创新创业平台或注册企业。
第十条 创业实践素质得分评分执行以下计算标准:
1、创业系列赛事活动
由学校和学院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创业实践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国 |
60 |
50 |
40 |
20 |
省级 |
40 |
30 |
20 |
10 |
校级 |
30 |
20 |
10 |
5 |
院级 |
20 |
10 |
5 |
3 |
说明:
(1)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类型各级别竞赛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
(2)个人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合作者(仅限2名)逐次降一等级加分;集体作品第一至第四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作者降一等级加分。
(3)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0分)。
(4)经学校、学院认定的国际性竞赛在全国竞赛各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加10分,比赛级别为省级以上、国家级以下的大区级比赛,执行省级比赛的加分标准。
(5)创业系列赛事活动的级次,原则上视其主办单位级别予以认定。不能确定级别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该活动的影响力予以具体认定。
2、社会实践
(1)获国家、省、校、院表彰的社会实践团队,其主要负责人(限三人以内)分别加30、20、10、5分,其余成员加分减半。
(2)获国家、省、校、院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分别加30、20、10、5分。
(3)获国家、省、校、院奖励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国 |
30 |
25 |
20 |
10 |
省级 |
20 |
15 |
10 |
5 |
校级 |
15 |
10 |
5 |
3 |
院级 |
10 |
5 |
3 |
1 |
同一作品获得以上多项荣誉的,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4)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评省级、校级优秀团队,并同时获得暑期社会实践报告院级一、二、三等奖或者优秀奖的,社会实践报告评奖加分按照院级奖项执行,可以与省级、校级优秀团队的加分重叠。
第六章 社会服务奖学金评选方式
第十一条 参加社会服务奖学金评选的学生,按照以下标准核算社会服务素质得分,在符合奖学金申请的基准条件前提下,按照社会服务素质得分之高低予以评定。
申请最低标准为社会工作方面至少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或为学校、学院、班级的学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志愿服务方面,志愿服务学时不少于40学时,或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素质得分评分执行以下计算标准:
1、社会工作
(1)学生干部包括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宿舍长、校院两级团委、学生会骨干,以及党支部委员、党小组组长、副组长、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等。考核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30、20、10分,考核不合格不加分。
上述项目,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2)被评为国家、省、校、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在上述任职加分基础上加20、15、10、5分。
2、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类主要包括志愿服务与公益慈善活动。
(1)获国家、省、市(校)、院表彰的志愿服务团队或非创业竞赛类公益慈善团队,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40、30、20、10分,其余成员加分减半。受表彰的团队,应当取得“优秀团队”字样证书并由有权部门正式颁发。
(2)获国家、省、市(校)、院表彰的志愿服务或非创业竞赛类公益慈善先进个人,分别加40、30、20、10分。
上述项目,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第七章 美育素养奖学金评选方式
第十三条 参加美育素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按照以下标准核算美育素养素质得分,在符合奖学金申请的基准条件前提下,按照美育素养素质得分之高低予以评定。
申请最低标准为至少获校级奖励1项或学年内多次参加校院文艺演出、美育相关活动,或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认定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美育素养素质得分评分执行以下计算标准:
1、文艺赛事
学生参加院级以上文艺赛事,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国 |
40 |
30 |
20 |
10 |
省级 |
30 |
20 |
10 |
5 |
校级 |
20 |
10 |
5 |
3 |
院级 |
10 |
5 |
3 |
1 |
说明:校级文艺赛事仅限于学校主办的全校性赛事,心理情景剧大赛、雅舍大赛、班歌大赛、红歌大赛、一二九海报设计大赛系列比赛等属于文艺赛事序列。
2、其它文化艺术类活动
主持:院级活动主持一次活动加1分;校级、市级级活动主持一次活动加2分;省级活动主持一次活动加3分;国家级活动主持一次活动加5分。该项加分每学年上限为5分。
演员:参加院级活动演出的每次加1分,参加校级活动演出的每次加2分,参加省级活动演出的每次加3分,参加国家级活动演出的,每次加5分;一次活动中演出多次,可以叠加加分;此项加分上限为5分。主持人在主持行为之外参加表演的,参照该标准进行加分。
3、知识竞赛
(1)学生参加院级以上知识竞赛,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国 |
40 |
30 |
20 |
10 |
省级 |
30 |
20 |
10 |
5 |
校级 |
20 |
10 |
5 |
3 |
院级 |
10 |
5 |
3 |
1 |
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0分。
4、技术技能
(1)计算机技能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初次通过四级、三级、二级计算机等级证书,分别在当学年加15、10、5分。
(2)英语技能
非英语专业学生初次通过四级、六级考试,分别在当学年加5、10分,如果成绩优秀,可在基础分之上再加5分。
5、特殊加分
(1)获校级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成员加5分。
(2)上述各类加分项目中未能涵盖,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相关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分别加30、20、15、10、5分。被学校职能部门通报表扬的加5分。
第八章 体育素养奖学金评选方式
第十五条 参加体育素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按照以下标准核算体育素养素质得分,在符合奖学金申请的基准条件前提下,按照体育素养素质得分之高低予以评定。
申请最低标准为学生在体育比赛活动中获得至少获校级奖励1项,或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认定对广大同学积极参与体育锻炼起到带动示范作用。
第十六条 体育素养素质得分评分执行以下计算标准:
1、学生参加院级以上体育赛事,若以获奖名次计,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等级 |
破记录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全国 |
50 |
40 |
35 |
30 |
30 |
20 |
20 |
15 |
15 |
省级 |
40 |
30 |
20 |
20 |
15 |
15 |
10 |
10 |
10 |
校级 |
15 |
10 |
7 |
6 |
5 |
4 |
3 |
2 |
1 |
院级 |
|
6 |
5 |
4 |
3 |
2 |
1 |
|
|
2、学生参加院级以上体育赛事,若以获奖等次计,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全国 |
40 |
30 |
20 |
10 |
省级 |
30 |
20 |
10 |
5 |
校级 |
20 |
10 |
5 |
3 |
院级 |
10 |
5 |
3 |
1 |
代表学院参加校运动会团体健美操项目按照个人项目计分,计分不折半。
第九章 专业(学科)竞赛奖学金评选方式
第十七条 参加专业(学科)竞赛奖学金评选的学生,按照以下标准核算研究创新素质得分,在符合奖学金申请的基准条件前提下,按照专业竞赛素质得分之高低予以评定。申请学生必须能够在本学科的专业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是在本专业内取得突出学术成果。
第十八条 专业(学科)竞赛素质得分评分执行以下计算标准:
由学校学院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专业(学科)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国 |
50 |
40 |
30 |
20 |
省级 |
40 |
30 |
20 |
10 |
校级 |
30 |
20 |
10 |
5 |
院级 |
20 |
10 |
5 |
3 |
说明:
(1)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类型各级别竞赛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
(2)个人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合作者(仅限2名)逐次降一等级加分;集体作品第一至第四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作者降一等级加分。
(3)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特、一、二等奖加分(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0分)。
(4)经学校、学院认定的专业类竞赛(包括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大赛、国际刑事法院(英文)模拟法庭、国际刑事法院(中文)模拟法庭、中国大陆地区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北京国际模拟联合国大赛、求是杯-公共管理案例分析大赛、模拟市长大赛、全国大学生网络文化节相关比赛等)在全国竞赛各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加10分。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奖按省级竞赛级别加分;比赛级别为省级以上、国家级以下的大区级比赛,或由国内各高校联合举办的比赛及国内选拔赛,执行省级比赛的加分标准。
(5)各专业竞赛不能确定级次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学院赛事组织机构根据比赛主办单位和比赛影响力决定。
第十章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各加分内容,原则上须提供证书或者官方证明。
第二十条 单项奖的加分。比赛在等级奖之外设置的单项奖执行优秀奖加分标准。同一参赛人员获得等级奖又获得单项奖的,可同时加分。
第十一章 评选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评选机构
各学院须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院特长奖学金评审的组织、指导、解释、推荐工作。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需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团委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 评选原则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学院内严格执行两级评审(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确定拟获奖名单)、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报送推荐人选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选程序
1、申请与审核初评。学生本人提出申报申请,年级辅导员(评议组)审核材料,学院团委评审组经初评确定推荐人选。
2、学院评审。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要求,评议确定拟获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奖励对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级本科学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