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掌握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学习思考与修养并重、知识能力与素质统一,采用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优秀新生奖学金除外)的学生必须首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年基础性素质成绩“良”以上;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包括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及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七)学生当学年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40学时。志愿服务学时认定体系、认定标准和认定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1.志愿服务学时实行三级认定体系,即班级、院级、校级认定。
(1).班级认定由班级就业实践委员进行登记统计,以学期为准,进行公示。
(2).院级、校级认定由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开出认定证明。
2.认定标准,每一小时为一学时、一天不超过八学时。
3.志愿服务学时认定范围:
(1).班级组织的主题志愿服务活动;
(2).学校、学院或各类学生组织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3).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中申报并完成立项的志愿服务类项目可根据实践时间相应计入志愿服务课时,原则上不超过10学时;
(4).其他类志愿活动视具体情况而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为组长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书记(副书记)负责制,根据本办法对我院的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新学年开学后一月内完成。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学院测评工作。辅导员为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班级做好测评日常材料的记录及组织测评工作的实施。班级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5—8人)组成的测评小组,开展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其中学生代表由学生投票产生。测评小组成员应实事求是、严谨仔细,对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测评流程
第七条 测评工作分班级测评、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学院审查和学校终审四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测评:根据每名同学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班级测评小组按照测评办法进行测评。基础性素质成绩根据记实和评议得出,发展性素质成绩根据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等)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得出。辅导员对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发现问题,进行修正。
(二)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辅导员带领各班级测评小组,结合学业成绩,计算得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根据测评成绩进行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
(三)学院审查:辅导员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送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无误后,公示3天。若学生对测评过程、结果存有疑义,可在公示期内向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学生工作处反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学生评奖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结果造册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同时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四)学校终审:学校对各学院上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第四章 测评内容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和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80%+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10%+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10%。
(一)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依据必修课、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和学分计算得出。
1.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下面公式计算得出学习成绩分值。
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学习成绩= —————————————
∑ 课程学分
2.因不及格等原因重修的课程,重修成绩不记入综合测评,只计入考生本人成绩册。
3.按二级记分法出具成绩的,合格记70分,不合格记0分。
(二)基础性素质
基础性素质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等测评指标,测评成绩由“记实”分值与“评议”分值加和组成,满分为100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优”;成绩80—89分(含80分)评定等级为“良”;成绩60分(不含60分)以下评定等级为“差”,其它成绩评定等级为“中”。学年内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纪律处分的,“操行评定”等级最高为“中”;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操行评定”等级为“差”。
1.“记实”是指对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此记录得出记实分值。需记实的主要行为包括“课堂纪律”、“宿舍表现”、“集体活动”、“体育达标”等方面,最高分计60分。
课堂纪律是对学生上课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是否迟到、早退、旷课及遵守课堂秩序等方面进行认定。任课教师提供学生到课信息,班委成员进行课堂秩序情况记录,辅导员定期听课了解学生上课情况。本项最高分计15分,凡有旷课、迟到、扰乱课堂纪律者,每次扣除1分。
宿舍表现是对学生宿舍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宿舍卫生、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进行认定。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学生宿舍卫生成绩;班委、舍长记录学生宿舍表现情况,对使用违章电器、留宿外校人员等违纪行为进行上报和记录;辅导员定期到宿舍检查,掌握学生宿舍表现信息。本项最高分计20分,凡有夜不归宿、无故晚归、宿舍卫生不及格(若能落实责任人,责任人扣分;若不能,宿舍全体成员扣分)、使用违禁电器、留宿校外人员者,每次扣除2分。
集体活动是对学生参与各项活动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参与组织活动、团体活动表现等方面进行认定。班委针对各项集体活动对学生进行考勤,记录学生参与情况。集体活动主要是学校、学院组织的需要班级参与的活动,最高计15分,每缺勤一次扣除3分。
体育达标是对学生身体素质情况的考察,主要以体育教学部的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为准。体育教学部做好学生体育达标测试工作,将学生体育测试成绩反馈给学院,学院结合成绩对学生体育达标情况进行认定打分。分值10分,不达标者计0分。
对未达到学校要求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减分:受学院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4分,受学校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8分;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每次分别减21、30、40、60分。各项减分可以累计,减完为止。
2.“评议”是指学期末,依据“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身心素质”、“学习态度”、“遵章守纪”、“社会活动”、“科技创新”等各方面内容,对学生的现实表现做出的评议。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等。评议采取学生自评、同学互评和教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学生自评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作为同学之间互评和教师评议的参考。学生评议所占成绩权重为70%。“评议”最高分计40分。学生自评采取个人填写自评表的方式,对自己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身心素质”、“学习态度”、“遵章守纪”、“社会实践”、“自主创新”等各方面的情况作出自我评价,该评价结果只作为后续评定的参考。同学互评采取全班投票的形式进行,票数在班级内占到前40%的定为“优”,成绩为35分;其他同学原则上评定为定为“良”,成绩为30分;在学年内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纪律处分的,“评议”等级最高为“中”,成绩为2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操行评定”等级为“差”,成绩为0。在班级评议结束后,辅导员要对学生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考察审核,对评定结果有异议拟作出调整的,须书面说明情况并报院党总支研究确定。
(三)发展性素质
发展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培养起来的体现其创造性、实践性和个性发展的素质,主要以学生实际获得的荣誉称号、奖励及成果鉴定证书等为主要测评依据,满分为100分,每类测评指标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院级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1.科技学术与创新活动
(1)科技学术竞赛
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科技学术竞赛,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国
|
50
|
40
|
30
|
20
|
省级
|
40
|
30
|
20
|
10
|
校级
|
20
|
10
|
5
|
3
|
院级
|
10
|
5
|
3
|
1
|
说明:
- 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类型各级别竞赛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
②个人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合作者(仅限2名)逐次降一等级加分;集体作品第一至第四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作者降一等级加分。
③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特、一、二等奖加分(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0分)。
④经学校认定的国际性竞赛在全国竞赛各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加10分。(美国数学建模竞赛和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奖按省级竞赛级别加分)
(2)发明创造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5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20分。
(3)学术论文
SCI、EI、TSTP及SSCI、CSSCI收录50分,CSSCI扩展30分,作者记前三位;北图核心期刊15分,作者记前二位;其他一般正式刊物(具有国家正式刊号)5分,只记第一作者。
说明:
①作者依排列顺序自行商定分数分配,但总分不超过论文总分。
②如果教师署名论文作者首位,则降低一个级别加分。
③各学院可据专业特点对学术论文加分标准做出适当微调。
(4)知识竞赛
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级各类知识竞赛,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国
|
40
|
30
|
20
|
10
|
省级
|
30
|
20
|
10
|
5
|
校级
|
10
|
5
|
3
|
1
|
院级
|
5
|
3
|
2
|
1
|
说明:
①一人参加同一类型各级别竞赛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
②集体项目每位成员均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
③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0分。
④经学校认定的国际性竞赛在全国竞赛各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加10分。
2.社会实践与社团活动
(1)社会实践
①获国家、省、校、院表彰的社会实践团队,其主要负责人(限三人以内)分别加30、10、5、3分,其余成员加分减半。
②获国家、省、校、院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分别加30、10、5、3分。
③获国家、省、校、院奖励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按以下标准加分:(作者依排列顺序自行商定分数分配,但总分不超过获奖总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全国
|
30
|
20
|
10
|
省级
|
20
|
10
|
5
|
校级
|
10
|
5
|
3
|
院级
|
5
|
3
|
2
|
上述项目,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2)志愿服务与公益慈善活动
①获国家、省、市、校、院表彰的志愿服务团队或公益慈善团队,其主要负责人(限三人以内)分别加40、20、15、10分、5分,其余成员加分减半。
②获国家、省、市、校、院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加40、20、15、10分、5分。
上述项目,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3)社团活动
①获国家、省、校、院表彰的优秀社团,按社团人数的5%评比优秀成员,分别加30、10、5分、3分。
②获国家、省、校、院表彰的社团先进个人,分别加30、10、5分、3分。
上述项目,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3.社会工作
学生干部包括校、院级学生会及社团联合会干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学生心理委员工作站、学生影视教育中心干部,学生党建工作督查组、党支部成员、党小组组长、副组长,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和宿舍长等。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等,评议后优、良、合格等按照15、10、5加分,不合格者不加分。如果被评为国家、省、校、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加分标准分别为50、40、30、20分。
上述项目,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4.技术技能
(1)计算机技能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获四级、三级、二级计算机等级证书,分别在当学年加30、10、5分。
(2)英语技能
非英语专业学生初次通过四级、六级考试,分别当学年加5、10分,如果成绩优秀,可在基础分之上再加5分。
5.文体特长
学生参加文体赛事,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等级
|
破记录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全国
|
50
|
40
|
35
|
30
|
30
|
20
|
20
|
15
|
15
|
省级
|
40
|
30
|
20
|
20
|
15
|
15
|
10
|
10
|
10
|
校级
|
15
|
10
|
7
|
6
|
5
|
4
|
3
|
2
|
1
|
院级
|
|
6
|
5
|
4
|
3
|
2
|
1
|
|
|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全国
|
40
|
30
|
20
|
10
|
省级
|
30
|
20
|
10
|
5
|
校级
|
10
|
7
|
5
|
3
|
院级
|
5
|
3
|
2
|
1
|
上述项目,只在当学年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6.特殊加分
(1)辅修其他专业或双学位者,当学年每修完3个学分加1分。
(2)获校级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成员加5分。
(3)上述各类加分项目中未能涵盖,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分别加30、20、15、10、5分。被学校职能部门通报表扬的加5分。
第五章 解释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团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起开始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