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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1日 11:02

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及实施细则(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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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议”是指学期末,依据“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身心素质”、“学习态度”、“遵章守纪”、“社会活动”、“科技创新”等各方面内容,对学生的现实表现做出的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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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评议”是指学期末,依据“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身心素质”、“学习态度”、“遵章守纪”、“社会活动”、“科技创新”等各方面内容,对学生的现实表现做出的评议。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等。评议采取学生自评、同学互评和教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学生自评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作为同学之间互评和教师评议的参考。学生评议所占成绩权重为70%。“评议”最高分计50分。学生自评采取个人填写自评表的方式,对自己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身心素质”、“学习态度”、“遵章守纪”、“社会实践”、“自主创新”等各方面的情况作出自我评价,该评价结果只作为后续评定的参考。同学互评采取全班投票的形式进行,票数在班级内占到前40%的定为“优”,成绩为45分;其他同学原则上评定为定为“良”,成绩为40分;在学年内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纪律处分的,“评议”等级最高为“中”,成绩为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操行评定”等级为“差”,成绩为0。在班级评议结束后,辅导员要对学生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考察审核,对评定结果有异议拟作出调整的,须书面说明情况并报院党总支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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