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8日至29日,第三期“山大刑法青年论坛”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成功举办。本期论坛主题为“刑法理论的新视野”,受邀参与本期论坛的嘉宾有: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梓弦博士后研究员与吕翰岳博士后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曾文科副教授与何龙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邓毅丞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陈少青博士、天津大学法学院的杨宁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的王琦博士以及山东大学法学院的李本灿副教授。我院张小宁副教授作为本期论坛的召集人出席并主持论坛,法学院刑法方向研究生积极到场参与,部分本科生通过腾讯会议参与本期论坛。
本期论坛共设有四个单元的主题报告,第一单元的报告题目为《部分缓刑的制度价值与法理构造》,报告人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曾文科副教授。曾文科副教授以我国《社区矫正法》的出台为背景,引出社区矫正实施中的悖论,认为再犯可能性大的犯罪人更为需要接受社区矫正以消除犯罪倾向、融入社会。通过介绍日本刑法典中对于部分缓刑的引入以及实践情况,对比全部缓刑与部分缓刑的各项具体差异,阐释了在判决宣告阶段将监所服刑与社会内处遇相联结(即部分缓刑)的制度价值,对部分缓刑的法理构造进行具体分析,提倡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上将部分缓刑引入刑法,以推动实现多元化犯罪处遇措施“协同作业”的新阶段。
第二单元的报告题目为《论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报告人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的王琦博士。王琦博士首先以三个刑事实务案例为切入点,并结合上述案例,分别介绍了关于盗窃罪保护法益问题的以日本刑法理论为鉴的“财物转移视角”与以德国刑法理论为鉴的“财产损失视角”两种路径及其主要学说,指出了“财物转移视角”下的诸学说均面临困境,进而论述了“财产损失视角”下的法律-经济财产说在实务中的体现及其合理性,并针对法律—经济财产说所存在的问题逐一作出回应。关于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在以物换物的场合,主张以目的是否达成作为判断是否存在个别化的财产损失之标准。
第三单元的报告题目为《民法典编纂对侵害名誉类犯罪的教义学启示》,报告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梓弦博士后研究员。张梓弦博士的报告分为三部分,首先对民法典编纂前后的名誉的内涵进行解释,并指出刑法中名誉的内涵应局限于外部的名誉。在第二部分,对名誉权的侵害模式进行分析,认为诽谤罪中的"捏造"和"虚假事实"应当理解为表里关系,在解释论中也应当以"捏造"为核心。在第三部分通过比较法的视野,对名誉权的双重属性即规范性与隐私性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将诽谤罪与侮辱罪中的事实陈述与价值判断分为三种情形,揭示两罪对于名誉的保护范围及模式之差异。另外,为了避免侮辱罪适用范围的无限扩张,认为虚名不值得保护。
第四单元的报告题目为《“套路贷”的法教义学检视——以财产犯罪的认定为中心》,报告人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邓毅丞副教授。邓毅丞副教授首先以“套路贷”成为司法实践重点打击对象的司法现象入手,提出“套路贷”概念在刑法教义学中是否有意义的这一问题。关于“套路贷”的本质特征,通过两则案件来说明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对于套路贷”案件定性的重要作用。将“虚假债权债务“的套路关联行为归纳为创设、掩饰以及巩固“虚假债权债务“等三种基本类型,并针对其财产侵害性进行着重分析。此外,围绕上述“虚假债权债务“的套路关联行为与不法索债行为的竞合关系以及“套路贷”犯罪数额等衍生问题进行了探讨。
在论坛的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何龙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吕翰岳博士后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少青博士以及天津大学法学院杨宁博士等分别针对四个单元的主题报告内容进行评议,并与各位报告人就报告中所涉及到的争议问题进一步展开自由交流与研讨。
最后,张小宁副教授对本期论坛活动进行总结,与论坛各位嘉宾以及同学们合影留念。张小宁副教授对于本期论坛的报告人和各位评议人的精彩报告与点评表达了诚挚的感谢,同时也感谢了线上、线下积极参与本期论坛的同学们。本期山大刑法青年论坛围绕“刑法理论的新视野”这一主题,与会的各位青年学者就四个单元主题报告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不仅促进了国内青年刑法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而且也为同学们提供了一个接触中外刑法前沿理论与新锐思想的宝贵学习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