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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2日 00:00

我院汪全胜教授应邀请参加全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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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7日至4月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办,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协办的“全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研讨会”在太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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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7日至4月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办,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协办的“全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研讨会”在太原举行。本次会议的代表近60人,除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以及全国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以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特别邀请了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的9位专家参加,他们是北京大学的沈岿教授、汪劲教授;中国社科院的莫纪宏教授,清华大学的王振民教授,上海社科联的沈国明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的俞荣根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席涛教授,中国海洋大学的刘惠荣教授,我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汪全胜教授也应邀请参加本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出席会议。山西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申联彬在开幕式上致辞表示: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学习借鉴省市区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保障山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信春鹰在讲话中指出,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结合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一至两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在本次研讨会上,汪全胜教授提交了《立法后评估标准探讨》和《学位法律制度的类型化评估》两篇论文,并以这两篇论文在大会上作了主题发言。在分组会议上汪全胜上又作了“美国规章的审查制度考察”和“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的专题发言。汪全胜教授认为,立法后评估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来确定,立法后评估对象主要分为三大类型:一是单一对象的评估;二是类型化的评估;三是总体性的评估。据此,立法后评估标准也有差别,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可操作性标准、技术性标准等是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标准。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立法后评估主体可以设计一些特殊的标准,而立法后评估的具体指标可根据不同的评估标准来设计。

《立法后评估研究》是汪全胜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项目,作者围绕该项目近两年已发表二十余篇论文,目前该项目研究研究已经完成,最终成果是近五十万字的科研著作,成果已送往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办,处于结项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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