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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5日 18:48

国际法所举办第五期国际法学术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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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浓厚我院体育法的学术氛围,增强在校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共享思想盛宴,打造学术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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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浓厚我院体育法的学术氛围,增强在校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共享思想盛宴,打造学术殿堂。4月24日晚,我院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国际体育法学术沙龙在法学院209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沙龙的主题是“竞技体育领域中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的边界问题”,我院副院长姜世波教授及其研究生、科研助理共同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伊始,姜世波教授便就体育法的发展做了简要的概述,他指出,由于竞技体育自身的特殊性,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育自治模式,即主要通过体育界内部的私人惩罚的方式来维护竞技体育的秩序。但与此同时,国家法和国家权力也逐渐加强了对体育行业自治的审查。他引导同学们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究竟在竞技体育领域中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孰优孰劣?

科研助理易芯首先就这一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从法律控制的成本角度出发,她认为对体育联合会这样的自治组织来说,对违规运动员和俱乐部给予诸如降级、降分、禁赛、取消参赛资之类的惩罚要比由法院或仲裁裁决的执行更有效率、更直接、更具威慑力。它可以省却公共惩罚所带来的如诉讼、执行等程序所耗费的金钱和时间成本。科研助理黄佳琪、李雅文也赞同私人惩罚,黄佳琪指出,为维护体育自身的特殊性,应维护私力惩罚的必要空间,公共惩罚对私人惩罚空间的过度审查和挤压将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李雅文也认为,只要体育自治规则没有侵害从业者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国家权力一般情况下并不应该介入体育自治,因为在公共惩罚退出某些体育领域时,体育形成的惯例和实践仍然会发挥它的社会控制功能。

而郭雨萌则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她认为,私人惩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问题,比如现在有许多兴奋剂检测机构,由于各个机构检测标准和方法的不同,可能导致同样的样品却检测出不同的结果,这样的不公正性会危及体育自身的发展,应由国际建立一个统一的机构,采取统一的检测标准和方法来维持竞技体育的公平与公正。金言兮对此则采取较为折中的态度,她认为兴奋剂问题与合同问题是有根本性区别的。反兴奋剂事关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如果比赛的公平性不复存在,那么将从根本上摧毁体育这项事业,对于竞技比赛来说这是致命性的,因而有必要适当引入国家公权力。但对于违反合同问题仅仅牵涉到运动员和俱乐部的利益,而不牵涉到比赛公平性的问题,所以可以更多交给体育自治组织来规范。对于国家公权力和自治组织二者的平衡应该视具体问题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研究生刘峻华则认为就基于公共政策撤销仲裁裁决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就其对所讨论的马图扎伦案双方而言,前者代表了对私人惩罚中的公法规制,因为CAS有权以违反公共政策的名义改变或撤销体育机构的处罚决定;而在瑞士联邦法院与CAS的关系来说,前者则可能体现着公共惩罚的公法,后者是私人领域的私法,因此,这就存在不同机构对公共政策的理解问题。姜世波教授也肯定了刘俊华的看法,他认为现代竞技体育越来越依靠趋向于国家法律所坚持的实体公正、程序正义,有向国家法靠拢的趋势,国家法院的裁决改变和塑造着体育机构的行为。最后姜世波教授对大家的观点一一进行点评。

本次学术沙龙举办得非常成功,同学们在此次活动中也获益匪浅,不仅扩充了知识面,而且与姜教授进行了零距离的交流,从其身上领略到了体育法这个新兴法学领域的无穷魅力。相信本次活动对同学们今后的学术研究一定会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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