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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8日 17:39

法学院(威海)举办学术讲座之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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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晚,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举办民商法前沿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特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马更新教授作题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专题讲座。讲座采用线上形式,由法学院(威海)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门中敬教授主持,刘经靖教授与谈,学院近80名学生参加。 讲座伊始,门中敬教授对马更新教授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希望彼此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教学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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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日晚,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举办民商法前沿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特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马更新教授作题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专题讲座。讲座采用线上形式,由法学院(威海)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门中敬教授主持,刘经靖教授与谈,学院近80名学生参加。

讲座伊始,门中敬教授对马更新教授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希望彼此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教学与科研工作的进步。马更新教授结合《公司法(修订草案)》,着重从三个方面阐释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首先,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权责和登记三个角度详细介绍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重点探讨了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其次,细致解读了我国公司法上的董监高制度及其变迁,并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最后,阐释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范围与责任基础问题,并指出《公司法(修订草案)》有意加大了对“不以董事之名而行董事之实”主体的监管力度。

与谈环节中,刘经靖教授谈到,公司治理结构一直是公司法研究的中心问题,此次修法既是对社会实践的积极回应,也是对学界研究成果的及时吸收。在宏观层面,《公司法(修订草案)》体现了国家立法思维的转变,呈现出减少国家干预、放松国家管制的立法倾向。在中观层面,公司治理结构朝着类型化的方向发展,针对不对的公司类型,规定不同的责任范围。在微观层面,马教授对越权代理、公司章程的公布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并提出了富有层面性和弹性的解决方案。最后,刘经靖教授提出了未来研究的两大着力点,一是要适应法律精细化发展的趋势,实现方法论的革新,二是要实现民法与商法的连接。

本次讲座是我院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之一,也是贯彻新文科理念的一次重要学术活动。此次讲座聚焦公司法改革前沿,内容翔实,案例丰富,具有极强启发性,进一步加深了法学院师生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为法学院师生的相关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学术指导和理论支撑。

供稿人:高文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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