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专业化建设,打造我院特色文化品牌,提高我院核心竞争力,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山东大学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专业性质较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群众组织。其成员一般不得少于20人。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院登记注册的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属于青年社会团体,应遵循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管理规定,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重大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法学院学生会社团部(以下简称“社团部”)负责学院社团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应各社团实际需要为其服务。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在学院团总支的具体指导下,旨在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锻炼学生的社会才干,活跃学术气氛,有利于广大学生健康成才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申请成立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立的条件:
(一)有一名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且有20人以上有意加入(包括发起人),发起人必须具有社团章程中所规定的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较好的道德素养;
(二)社团发起人应共同制定本社团章程及其他社团申请成立所需材料;
(三)学生社团的名称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或易产生歧义的名称。
第七条社团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社团的名称;
(二)学生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五)社团组织管理制度,社团内部机构的产生程序和权限;
(六)社团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要求和监督方式;
(七)社团负责人的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的程序:
(一)社团发起人到学生会社团部提交申报材料。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社团简介、社团章程、社团工作制度、社团发展规划,以上材料合订一本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学生会社团部负责对社团申请成立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成立条件的学生社团报团总支审批后批准成立;
(三)学生会社团部收到有效社团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公布审核结果;社团成立材料由学生会社团部和学生社团分别留存一份
(四)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按申请材料中所列工作计划及时开展社团活动;
第九条如有以下情况,则不予批准社团成立申请:
(一)学生社团发起条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同一学院内已成立相同性质的学生社团;
(三)申请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违反学校、学院及其他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社团在征得团总支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三章 社团年度审查
第十一条团总支在每年五月中旬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年度审查,由学生会社团部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社团年审原则:
(一)淘汰长期不开展社团活动或管理混乱的社团;
(二)整合性质相近、活动内容相似的社团;
(三)引导和鼓励社团走品牌化道路,培育社团精品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年审工作由团总支统一组织,年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会社团部。
第十四条社团年审流程:
(一)社团部于年审工作十日前通知各学生社团参加社团年审;
(二)学生社团应在规定日期内,按年审通知要求上交书面和电子版年审材料;
(三)团总支根据实际调查和社团材料审查情况,确定社团年审结果,并由社团部将年审结果进行公示;
(四)学生社团有权在年审结果公示7日内向社团部申请复审;
(五)社团部在接到社团复审申请7日内公布复审结果。
第十五条社团年审基本标准:
(一)社团年审所需材料须完整、详细;
(二)社团年度审查表、社团组织结构表和社团成员名单必须真实;
(三)社团活动佐证材料真实、完备;
(四)社团活动财务明细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参加年审的学生社团须提交一份《学生社团年度检查申报书》。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年度审查是我院学生社团合法身份的认定程序,未通过年审的社团不得以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未参加年审的社团将被强制注销;各学生社团应主动配合年审工作。
第十八条逾期未交年审注册资料的社团将视为自动申请注销。
第四章 社团评定和社团干部评优
第十九条法学院于每学期末进行全院学生社团和社团干部的评优工作。
第二十条社团和社团干部评优由学院团总支统一组织,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会社团部,评选过程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社团评定将从全院社团中按30%的比例评出“优秀学生社团”。
第二十二条社团干部评优从将以社团为单位,在该社团全体干部中,按比例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干部”。比例分配为:被评为优秀的社团有30%的名额,其他社团为15%
第二十三条社团评定和社团干部评优流程:
(一)学生会社团部在评选活动开始10日前通知各学生社团参加社团评定和社团干部评优;
(二)学生社团和社团干部按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交评选材料;
(三)学生会社团部会根据实际调查和评选材料审查情况,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整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团总支;
(四)团总支经审查和评选确定评定名单和获奖名单,并由社团部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社团评定基本要求:
(一)在社团部正式注册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
(二)社团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无违纪违规现象;
(三)社团主要负责人年度内无违纪违规现象;
(四)社团开展活动数量和规模较大,在校园内产生良好影响;活动计划完备,记录详细,总结细致、具体、全面;
(五)社团组织机构健全,活动及工作体制完备;换届规范、民主;
(六)评定材料应包括社团活动的计划、记录和总结,以及相关活动的图片、影音资料及其他佐证材料等;
(七)参评社团在日常活动中应积极参与团总支及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配合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上报材料准确、及时;
第二十五条社团干部评优基本要求:
(一)加入社团部正式注册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一学期以上;
(二)学习成绩在专业前50%或以上,无违纪违规现象;
(三)所在社团组织建设情况良好,本人在社团成员中具有较高威信;
(四)参评社团干部应积极参加团总支组织的社团干部会议和培训,积极配合学生会工作;
(五)社团活动有计划、记录、总结,活动情况良好,财务收支安排合理规范;
第二十六条社团评优和社团干部评优奖励办法:
(一)根据评审结果,对“获得优秀学生社团”称号的给与公开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记录存入社团档案;
(二)根据评审结果,对获得“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奖的社团干部给与公开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记录存入社团干部档案;
第五章 社团活动开展
第二十七条社团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社团开展活动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校规校纪;不得开展与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相关的活动;
(二)社团应开展各种健康有益并有利于陶冶社团成员和其他同学高尚情操,能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学生各方面素质和能力的活动;活动范围应在社团章程规定范围内;
(三)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任何盈利性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开展社团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在活动开展前,社团要制定出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活动开展的具体时间,地点、所需物品、经费和活动主要负责人;并将相关资料送交到社团部备案。
(二)社团活动负责人要尽力保证社团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参与活动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做好活动记录;
(三)社团活动结束后,社团应进行活动总结,并保存文字、图片及影音资料。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可以在社团部备案后使用代表该社团的标志,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可以到社团部申请开具资格证明或介绍信。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不得冒用其他组织或社团的名义和身份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活动场地的申请具体规则参照学校相应规章。
第三十三条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社团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社团活动的责任人和社团负责人承担责任,社团部报学院团总支审查,对社团负责人给予相应惩处,严重者将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或注销该社团,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权力。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联系校外赞助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社团在组织活动时,可以争取校内外单位的经费或实物赞助;
(二)学生社团不具备法人资格,社团和赞助单位签订合同必须报学院团总支书记或以上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团总支公章;
(三)社团和赞助单位在合作过程中要注意维护我校形象,始终保持当代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道德素养;
(四)学生社团接受捐赠或争取赞助过程中不得承诺或履行学校相关规定允许范围之外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使用宣传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社团必须在使用宣传品3个工作日前办理宣传品使用审批,书面申请中应包括宣传品使用的时间、地点,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等,申请由学院团总支书记或以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团总支公章;
(二)经校团总支批准后,社团部将负责通知学生会宣传部配合社团做好宣传工作;
(三)社团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内容使用宣传品,不得私自改变宣传品使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需要使用学生会公共物品的,须向社团部申请,由社团部负责与生活部协调出借学生会公共物品。
第六章 社团财务
第三十七条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占有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为非盈利性组织,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为社团成员谋取商业利益;社团负责人和其他社团其他成员不得隐瞒或者以其他形式掩盖社团活动的商业性质。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自成立时起必须建立财务帐目,并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社团负责人不能兼管财务工作,不得以非正常理由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四十条社团的财务人员须认真记录、核算各项社团收支情况,建立历次活动的财务账目,并接受团总支的监督;团总支将安排社团部对社团的财务状况进行随机审核。
第四十一条各社团建立财务档案须使用正规票据;发票和收据须字迹清晰,加盖有效公章,金额不得涂改。
第四十二条社团必须每学期至少向成员公示社团财务账目至少一次,并积极配合社团部的审查。
第四十三条账目混乱或没有建立财务档案的社团,团总支将根据情况对违规社团其处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直至注销社团的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转交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社团或社团负责人对团总支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的七日内,可以向社团部提请复议,由社团部在七日内公布复议的结果。
第七章 社团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等事项,必须到学生会社团部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社团名称视为重新成立社团;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之间的合并行为,需向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团总支审核批准后,履行新的社团成立注册手续;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成员的变动状况须在年审和统一纳新后报社团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如学生社团自愿解散,需向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团部上报团总支审核批准,社团部备案,履行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团总支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五十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二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实施之前已经存在的社团于本条例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社团登记注册所需材料送交到社团部。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团总支,本条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团总支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团总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