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某市市民张某有私人住房两间。2000年8月,外地人李某来此地准备开餐馆,经人介绍,向张某以一万元的月租租用该房。张某表示,愿意出租房子,但不收租金,而要从餐馆的利润中分一部分,李某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规定:张某出租房屋两间,并负责修、安装,适合开店之后交由李某使用3年,张某、李某按2:8的比例分配盈利,张某不干预李某的经营,也不参与经营管理。于是,李某到工商部门登记,将协议上交后,登记为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从2000年10月到2001年2月,李某与张某每两个月都按照合同分配盈利,张某一共从中分得盈利3万元。2001年5月,李某不慎购进一批有质量问题的牛肉,两天造成一百多人中毒,为此赔偿医疗费、损失和罚款等费用10万元。李某让张某承担一部分,张某不同意,说自己未经营饭店,是房屋出租人,李某将自己登记为合伙人未经其同意而无效,故中毒事故与己无关。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起诉到法院。
问题:张某应否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为什么?
答案:张某应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因为张某是合伙人。张某以房屋使用权出资,与李某按2:8的比例分配盈利,且又以合伙人的身份进行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