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不得大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案情:2008年10月1日,王某在旧车市场上花了1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该车是前车主十年前买的,当时发票价20万元。王某购车后随即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责任险。但11月10日由于王某驾驶不当,撞在一处隧道壁上,由此起火导致该车全损,属于单方肇事。于是王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请求保险公司按照投保的金额20万元进行赔偿。另外,据鉴定部门鉴定该车辆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时的市场价值为2万元。
问题: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某多少赔偿金?
解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大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是指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所能赔偿的最大限额。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市场价值。据此,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部分属于超额保险,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案王某是应保险公司的要求按照20万元的保险金额投保,所以,保险人依法必须退还投保人超额保险部分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对该起事故实际赔偿金额应当是2万元。因为在不定值保险的情形下,保险赔偿的金额要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