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案情: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解析:(1)保险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但是,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所以,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保险单质押,其行为无效。
(2)乙的请求理由不成立。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才可以成为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本案指定受益人为丙且仍生存。故在甲去世后,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分配,只能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
(3)法院应判决由丁将保险单还给丙,丙凭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至于丁与乙的借贷关系,依法按借贷合同之规定,由乙向丁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