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是某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决定自己开办个人独资企业,他将企业命名为“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听说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低,投资人承担的责任就越小,李某遂将注册资本定为888元,外加一些餐具、椅。李某以“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名向区工商分局提交了注册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同时,李某借用了一处面临拆迁的街面作为经营场所,先自行挂牌营业。区工商分局审查后认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责任形式不符,不合法,且李某是国有企业职工,在末解除劳动合同前不能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据此,区工商分局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
问题:
1、李某作为在职职工,能否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李某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越低,投资人责任就越小,有法律依据吗?
3、李某将企业命名为”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行?
4、李某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同时就开始营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析:
1、李某作为在职职工,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因为,李某虽为在职职工,但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李某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越低,投资人责任就越小,没有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李某将企业命名为“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4、李某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同时就开始营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