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人身损失及财产损失。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吴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879元、护理费720元、车辆损失2000元。中院二审认为,刘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于吴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对于吴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应予以赔偿,对案件予以改判。
解析:基于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益维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即使在驾驶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交强险保险人仍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财产损失的赔偿显然没有这样迫切。交强险的保障水平与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将驾驶人严重过错情况下的交强险赔偿限定在人身损害范围内,较为符合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状况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