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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9日 10:46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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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17条的规定,在我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权;(2)查询复制权;(3)检查权;(4)处罚权。根据第5、8、9、10、13、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1)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混淆的虚假标示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不当有奖销售行为;(6)诋毁...

编辑:张旻昊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17条的规定,在我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权;(2)查询复制权;(3)检查权;(4)处罚权。根据第5、8、9、10、13、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1)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混淆的虚假标示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不当有奖销售行为;(6)诋毁商誉行为。

请根据上述资料,分析下列问题:

(1)经济法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

(2)我国经济法调制主体“权责结构”的特点。

(3)我国经济法主体“权义”结构的特殊性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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