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底,冯某在苏州市某机电汽配公司购买摩托车一辆,价值8700元,该车使用不到10天(行程340公里),车的后轮毂油封就坏了。冯某即将该车送回销售单位要求处理,因销售单位当时无配件可换,一直拖到次年2月才换上新的配件。但在试车过程中,又发现电启动失常、刹车不灵、转弯时后轮摇动厉害,车子在行驶中动力不足等问题。冯某见车子问题太多,不能正常使用,就要求销售者更换一辆新车,但遭到拒绝。冯某遂于当年的3月15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受理后,多次跟经营单位交涉,指出根据经营者承担的法定的“三包”义务,消费者在此情况下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后经消协及有关部门反复做工作,经营单位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同意给冯某更换一辆同型号的新车。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下列问题:
1、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调制主体及其职权。
2、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