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船务有限公司与某饮料厂准备在江苏某地共同出资设立双龙矿泉有限公司(下称双龙公司),并签订了协议,主要内容为:饮料厂投入35万元,船务公司投入25万元;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机构;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饮料厂方面负责。当年的6月及9月,船务公司按协议分两次将25万元投资汇入饮料厂账户。之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在此以后,双龙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没有办理注册登记。船务公司曾向饮料厂催问数次,仍未有结果。半年后,船务公司要求饮料厂退回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船务公司认为,由于饮料厂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事宜,致使双龙公司不能成立,因此双方的协议无效,应退回其投资款项25万元。饮料厂认为,双方签订了协议,缴纳了出资,制定了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所以船务公司不能主张退回投资款。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我国市场准入的原则是什么?该公司是否成立?船务公司的诉求是否合理?
2、我国市场准入的一般条件是什么?
3、我国市场准入的一般程序制度是什么?
4、了解我国的特殊市场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