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6年4月,实业公司为科技公司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由此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上虽加盖实业公司公章,但签名董事会成员并未达到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要求。
裁判主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出具的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会议决议明显不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要求的,应认定对外担保无效。
案件分析:按《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实业公司实施对外担保行为须依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依实业公司章程,本案实业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明显不符合章程相关要求,应认定无效。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结合债权人、担保人的过错责任大小,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范围内认定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高院(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9号“某资产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