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5年,物业公司与电讯公司所签股权转让协议因无法继续履行,在物业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物业公司已交付的3000万元款项。后电讯公司认为债务已转移,电讯集团认为该《承诺函》系担保物业公司与电讯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而形成。
裁判主旨: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案件分析:物业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向物业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物业公司已交付的3000万元款项,该《承诺函》效力与是否存在《合作合同》无关。物业公司接受该《承诺函》后未表示异议,电讯集团即应受该《承诺函》约束。电讯集团提出其不应向物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与《承诺函》不符,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电讯集团应为电讯公司所欠物业公司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某电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