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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3日 10:41

北雁云依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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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5日,吕晓峰(父亲)、张瑞峥(母亲)生育一女,夫妻二人决定为女儿起名“北雁云依”(即姓“北雁”名“云依”)。2009年2月,夫妻二人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燕山派出所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后吕晓峰、张瑞峥作为其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下文简称“原告”)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燕山判处所(下文简称“被告”)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女...

编辑:张传新

2009年1月25日,吕晓峰(父亲)、张瑞峥(母亲)生育一女,夫妻二人决定为女儿起名“北雁云依”(即姓“北雁”名“云依”)。2009年2月,夫妻二人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燕山派出所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后吕晓峰、张瑞峥作为其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下文简称“原告”)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燕山判处所(下文简称“被告”)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女儿姓名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困难问题,故该案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2015年4月21日恢复审理。在此期间,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后,将该案逐级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即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实际上在五年内先后经由了四级人民法院及其审委会的研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最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2010)历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后该案被遴选为“指导案例89号”,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讨论通过,于2017年11月15日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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