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某某为了测试熊的嗅觉的灵敏度,决定前往北京动物园做现场实验。2002年1月29日刘某某将火碱泼向北京动物园的熊,熊当时似乎没有什么反应。于是刘某某改变实验方法,又于2002年2月23日将硫酸泼向北京动物园的熊。造成五只熊被烧伤,其中一头黑熊双目失明。
此案一经报道,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除了从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对此事件进行反思之外,有关如何定罪的问题也引起了学界的热烈探讨。主要有以下五中观点:(1)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该观点认为熊是动物园花费数万元购置的财物,刘某某故意将硫酸这一具有高度腐蚀性的物质泼向熊,是对熊的伤害,系毁坏动物园财物的行为。(2)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依据该附录,本案中受伤的黑熊与棕熊均名列其中。(3)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4)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5)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判决意见】2002年4月29日,受理此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做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严重的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法庭采纳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公诉人提出了被告人已对其行为深感悔意,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辩护方指出刘某某一罐品学兼优,学习努力,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法庭最终认为,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