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锦绣泉城”小区居民李某在该小区开办一家社区门诊。后来,李某到韩国进修三个月后,又在社区门诊里增设了“整形美容”服务。该小区女性居民孟金凤,来找李某作去眼袋手术,花费200元。结果李某下手太“重”,眼袋去多了,导致孟女士下眼睑向外翻,眼睛难以完全闭拢。孟女士非常痛苦:白天眼白外翻,“瞪着”眼睛看别人,导致熟人都问她怎么变“凶”了;夜里则难以“合眼”安睡。
遭此一劫后,孟女士神经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外企因此将其辞退。治病、休养、生活无来源,使乙身心、财产俱遭伤损。孟女士拟主张两项权利:第一,赔礼道歉;第二,赔偿经济损失200元;第三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
【问题】:
1. 假设李某和孟女士达成如下私了协议:“就李、孟整容纠纷一事,李某向孟女士当面赔礼道歉,并支付2000元作为精神抚慰;该纷争到此结束,双方不得再起争议,也不得再向法院起诉。”问:该协议生效后,孟女士就美容受损一事向法院起诉赔偿,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2. 假设李某和孟女士经居委会调解,达成了前述内容的调解协议书书。问:双方签字后,该调解协议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孟女士还能否向法院起诉?以什么理由向法院起诉?
3. 假设李某和孟女士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整容引起的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此后,孟女士坚持向A市法院提起了赔偿诉讼,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4. 假设李某在韩国进修期间加入了韩国国籍,现孟女士根据其与李某达成的仲裁协议,打算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