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简称“ETS”)成立于1948年,主持开发了美国大学、研究生院入学考试以及以英语作为外语的考试,即TOEFI考试。TOEFL考试一般包括写作、听力、语法和阅读四个部分的内容。1988-1999年,“ETS”将其开发的53套TOEFL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2001年,“ETS”向北京市某人民法院诉称,自90年代中期以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新东方学校未经“ETS”的同意大量复制、出版和发行“ETS”享有著作权的TOEFL考试试题,非法获利巨大,给“ETS”造成了损害。新东方学校还未经授权向其他国家的个人提供侵权的TOEFL材料。新东方学校的行为不仅侵犯了“ETS”拥有的著作权,而且危及TOEFL考试的安全和权威性,贻害中国考生。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一切侵犯“ETS”著作权的行为;(2)销毁其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3)在全国媒体上向“ETS”公开赔礼道歉;(4)消除因侵权造成的影响;(5)赔偿“ETS”经济损失人民币20292439.75元;(6)承担“ETS”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418197.09和本案诉讼费。
问题:
(1)对于本案,哪些地方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2)在起诉前,原告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如果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该裁定在性质上属于什么措施?
(4)被告在法院作出停止侵权的裁定后,仍继续非法使用TOEFL考试试题,法院可如何处理?
(5)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都要上诉,各自的上起诉期限应该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