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市政工程公司)在进行路面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围栏。2004年8月13日晚23时许,原告(李某)骑自行车行至被告施工路面时,不慎摔进被告施工所形成的土坑中。原告当即被送到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原告为此支付了5万元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被诊断为十级伤残。
2005年8月10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其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5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原告又以身体不适为由住院治疗,并花费1万元。2006年8月7日,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万元,精神损失12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再次撤诉。2007年3月,原告再次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结果仍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000元。2007年8月5日,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1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2万元。诉讼期间,原告第三次撤诉。2008年9月9日,原告第四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坚持第三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1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2万元。
【问题】:
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后撤诉、撤诉后又再次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撤诉后再起诉有没有次数限制?
2. 原告2008年9月9日向法院第四次起诉时,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可否依职权调查核实?
3. 原告2008年9月9日向法院第四次起诉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 假设市政工程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撤销了,那么原告应该以何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5. 假设市政工程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原告再以市政公司为被告起诉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