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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4日 11:40

访问学者澳大利亚Rohan Price教授为我院研究生开设普通法法律方法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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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3日14点,来自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大学法学院的Rohan Price教授为我院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开设的Common Law Legal Method课程在法学院模拟仲裁庭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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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3日14点,来自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大学法学院的Rohan Price教授为我院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开设的Common Law Legal Method课程在法学院模拟仲裁庭开课。课程也吸引了一批教授、本科生前来旁听。

在轻松的自我介绍环节过后,Rohan教授首先介绍了授课方式,使大家对接下来的学习了然于胸。他第一周的课程教学主要内容为普通法历史与普通法方法。对普通法历史的介绍首先从空间维度的一张世界地图展开:英国人走到哪里,便将他们的法律带到哪里。从英王威廉建立封建体系,法官巡回创建先例,普通法首先在全英确定下来。随后,南非、澳大利亚、印度、加拿大、塞浦路斯……代表英国的红色逐渐在各大洲蔓延,普通法也逐步发展起来。在殖民者未曾到达的地域,以中国为例,先秦诸子百家思想中的普通法思维之光也大放异彩。以时间为维,从汉谟拉比法典到摩西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普通法的历史在Rohan教授的生动讲解中如画卷般徐徐展开。一个站立着的普通法历史呈现在课堂上。

但何谓普通法?“法治理念、判例法体系、法律解释体系、先例作为法源”勾勒出普通法的轮廓。围绕第一点“the rule of law”,同学们以两人小组的形式展开了充分讨论,阐述了各自眼中的法治之意旨。在接下来的讲解中,虽说遵循先例、判例法对我们早已耳熟能详,但直至今日在Rohan教授一个接一个的故事演绎中,我们似才略微尝到到了其中的一丝真味。

事实与法律,是普通法方法讲解的基础。简单的两句关于超速驾驶的交通肇事的事实陈述,构成今天课堂讨论的核心。首先是归纳法律:适用这一案件的法律规范是什么?大陆法学子的回答倾向于法条的寻找:《道路安全交通法》……而普通法学者的思维,却是法律规则的概括:超速行驶并撞人,需要进行赔偿。对这一简单问题的不同思路,折射出两大法系思维的两个方向。随后,Rohan教授引领同学们为案件添加新的事实,如救助生命等危急情况、醉驾、不符合驾驶最低限龄……随着添加事实的更换,适用的法律与案件可能结果也随之瞬息万变。由此,我们真实地体会到了法律与事实的相关性,而非泾渭分明。法律中的事实并非纯粹事实,而只是那些对案件结果有意义的相关事实。这就是普通法中的“thinking like a lawyer”的冰山一角。这不禁使我们想到苏力与孙笑侠近期关于法律思维的争论性文章中的相关讨论。但两小时的时光很快过去,后续讨论只能留在课后。

课后交流中,师生感触最深的就是两大法系思维方式的差异与中外授课理念的不同。我们倾向于传递知识,而Rohan教授却在看似简单的案件中,通过声情并茂的表演、步步引导式的讨论阐发,给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视角与思维径路。通过第一堂课的学习,同学们深刻感受到了国际学术交流带给我们的全新研究体验与冲击。同学们都希望在接下来的课程中接受更多的思维碰撞与挑战。

据了解,Rohan教授将在我院从事为期2个月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期间,他还将展开对英租威海时期的殖民法律文化冲突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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