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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6日 22:32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研究生会成员管理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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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法学院研究生会(以下简称研会)的工作效率,充分调动研究生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服务管理工作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地不断推进,更好地贯彻“自我教育,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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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法学院研究生会(以下简称研会)的工作效率,充分调动研究生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服务管理工作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地不断推进,更好地贯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法学院研究生会全体成员。

第一章  录用 

   第三条  研究生干部申请条件:
       (一)副部长职位申请人:法学院一年级研究生;

  (二)部长及以上职位申请人:法学院二年级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干部的录用要经过如下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应该提交申请表、个人简历等资料。

  (二)面试。副部长候选人由研究生委员会面试;部长及以上候选人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面试。面试形式、内容、流程由研究生委员会提前拟定。

  (三)决定。副部长候选人录用名单由研究生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院团总支备案;部长及以上候选人由研究生代表大会投票决定入围人员,研究生会委员会协商确定候选人岗位并报院团总支批准。岗位的确定要与候选人协调,听取候选人意见。

  (四)公示。纳新或换届人员名单确定后,要在法学院宣传栏、研会网站等公示三天以上,无异议者录用;有异议者开展调查,情况属实不符合录用条件者不予录用,符合录用条件者予以录用。

   第五条  新成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由研会全体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合格者转为研会正式成员,否则不予录用。

第二章  会议考勤和记录

   第六条  研会各项会议及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和会议记录制度。

   第七条  研会全体会议应当按时召开,参加者应准时到场。考勤纪录由秘书处负责,严格填写会议考勤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应当向副主席请假,经批准后在秘书处登记备案,否则按缺席处理。秘书处于每学期末对各成员参加会议情况进行统计,并列表公布。

   第八条  研会的各项会议应由秘书处委派专人记录,并由秘书处整理存档备查。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研会成员应认真填写《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研究生会成员考核表》,如实汇报自己加入研会以来参加的各项活动,经各部长审查核实后交秘书处汇总,作为研究生会委员会评议依据之一。

   第十条  对研会成员实行综合考核制度,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民主投票。由研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推选优秀成员,此项成绩在整个考核中占60分;计算方式=60*(得票数/研会总人数)*100%。

  (二)出勤考核。出勤考核占20分,无故缺勤者一次扣2分,请假者扣0.5分。

  (三)民主评议。评议占20分,研究生会委员会依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成员表现给出相应的考核成绩,并由主席团审查;各部长及主席团成员的考核成绩由院团总支老师审查。所有考核结果交由院系负责老师审核。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包括优秀、良好、不合格。各部分比例为30%,60%,10%。不合格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浮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公布

   秘书处对研会所有考核、评优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最终考评结果在全院公布,并视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期内接受全体研究生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公示期满,根据考核结果认定优秀研究生干部,并制作任职证明。

   相应的奖励及惩罚措施见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三条  对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成员,研会将授予“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名额按研会总人数的30%确定。

   第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学期评选一次。受奖励者将在成员大会上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 

  (一)受学校、院系处分的。

  (二)受研究生会劝退、开除处理的。

第五章  违纪处理及辞职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研会组织纪律、给研会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应首先进行批评教育;多次违纪或情节严重的应予警告、劝退或开除。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席会议、活动二次以上的(包括二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十八条  组织纪律散漫,不参加研究生会工作,或在工作中违反研究生会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经全体会讨论认为应当做出处分决定的,由主席团出具书面处分意见报送团总支审核决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委员会同学受到批评、警告处理后,应当积极克服缺点、改正错误;无悔改之意或再次被处分的,应当劝退或开除。 

   第二十一条  研会成员有违纪行为,经部长调查并上报主席团,由主席团召开会议进行认定,当事人及所属部长有权到会申辩。

   第二十二条  研会成员因学习、社会工作等原因,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可以向主席团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法学院研究生会

                                                                               200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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