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法学院研究生会(以下简称研会)的工作效率,充分调动研究生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服务管理工作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地不断推进,更好地贯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法学院研究生会全体成员。
第一章 录用
第三条 研究生干部申请条件:
(一)副部长职位申请人:法学院一年级研究生;
(二)部长及以上职位申请人:法学院二年级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干部的录用要经过如下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应该提交申请表、个人简历等资料。
(二)面试。副部长候选人由研究生委员会面试;部长及以上候选人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面试。面试形式、内容、流程由研究生委员会提前拟定。
(三)决定。副部长候选人录用名单由研究生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院团总支备案;部长及以上候选人由研究生代表大会投票决定入围人员,研究生会委员会协商确定候选人岗位并报院团总支批准。岗位的确定要与候选人协调,听取候选人意见。
(四)公示。纳新或换届人员名单确定后,要在法学院宣传栏、研会网站等公示三天以上,无异议者录用;有异议者开展调查,情况属实不符合录用条件者不予录用,符合录用条件者予以录用。
第五条 新成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由研会全体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合格者转为研会正式成员,否则不予录用。
第二章 会议考勤和记录
第六条 研会各项会议及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和会议记录制度。
第七条 研会全体会议应当按时召开,参加者应准时到场。考勤纪录由秘书处负责,严格填写会议考勤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应当向副主席请假,经批准后在秘书处登记备案,否则按缺席处理。秘书处于每学期末对各成员参加会议情况进行统计,并列表公布。
第八条 研会的各项会议应由秘书处委派专人记录,并由秘书处整理存档备查。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研会成员应认真填写《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研究生会成员考核表》,如实汇报自己加入研会以来参加的各项活动,经各部长审查核实后交秘书处汇总,作为研究生会委员会评议依据之一。
第十条 对研会成员实行综合考核制度,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民主投票。由研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推选优秀成员,此项成绩在整个考核中占60分;计算方式=60*(得票数/研会总人数)*100%。
(二)出勤考核。出勤考核占20分,无故缺勤者一次扣2分,请假者扣0.5分。
(三)民主评议。评议占20分,研究生会委员会依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成员表现给出相应的考核成绩,并由主席团审查;各部长及主席团成员的考核成绩由院团总支老师审查。所有考核结果交由院系负责老师审核。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包括优秀、良好、不合格。各部分比例为30%,60%,10%。不合格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浮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公布
秘书处对研会所有考核、评优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最终考评结果在全院公布,并视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期内接受全体研究生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公示期满,根据考核结果认定优秀研究生干部,并制作任职证明。
相应的奖励及惩罚措施见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三条 对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成员,研会将授予“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名额按研会总人数的30%确定。
第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学期评选一次。受奖励者将在成员大会上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
(一)受学校、院系处分的。
(二)受研究生会劝退、开除处理的。
第五章 违纪处理及辞职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研会组织纪律、给研会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应首先进行批评教育;多次违纪或情节严重的应予警告、劝退或开除。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席会议、活动二次以上的(包括二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十八条 组织纪律散漫,不参加研究生会工作,或在工作中违反研究生会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经全体会讨论认为应当做出处分决定的,由主席团出具书面处分意见报送团总支审核决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委员会同学受到批评、警告处理后,应当积极克服缺点、改正错误;无悔改之意或再次被处分的,应当劝退或开除。
第二十一条 研会成员有违纪行为,经部长调查并上报主席团,由主席团召开会议进行认定,当事人及所属部长有权到会申辩。
第二十二条 研会成员因学习、社会工作等原因,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可以向主席团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法学院研究生会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