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995 年底,某医科大学因考虑到吸烟是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公害之一,而医学院又是培养健康卫士的地方,因而作出决定,从 1996 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在 1996 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也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 l996 年起医学院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此一举动受到部分媒休的关注和肯定。但也引起了吸烟学生和家长的反对。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上述决定和倡议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分析
( l )某医科大学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是不合适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这农明,受教育权是宪法从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外,不能被随意剥夺和取消。上述医学院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却在没有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剥夺了吸烟学生的受教育权,明显是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因而其做法足不合适的。应当予以撤销。( 3 )当然,上述决策者的动机和愿望无疑是良好的。也符合杜会文明和进步的趋势。但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毕竟不能等同。倡导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对其负面进行法律禁止、法律制裁的东西。(4)一些新闻媒体对于此举的关注和肯定。表明在我国,宪法至上的观念和原则的确立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我们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任何行政与非行政的决定,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规定相违背、相冲突,否则就必须制止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