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日下午,我院邀请袁彬教授主讲玛珈法政论坛,发言主题为“单位犯罪的业务行为限制论”,本次学术讲座由副院长刘军教授主持,我院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袁彬老师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刑法学会副秘书长。单位犯罪可以说既是经典问题,也是热点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关于民营企业违法行为如何定性与归罪的讨论,更是将单位犯罪推向新的高度。袁彬教授认为,现实中对单位犯罪的认识和态度存在两种扩大化趋向,一是立法层面存在突破单位犯罪罪刑法定的景象,二是司法层面存在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被割裂的现象,这两种情况的存在必将导致单位犯罪的虚化。实践中,对单位和单位成员治理的需要倒逼立法者加强对单位犯罪的惩治,单位成员行为性质的双重说又为双罚制提供了理论支撑,故而就形成了对待单位犯罪的立法者主观决定论的现象,即是否需要处罚单位违法行为,完全根据立法者的意愿。这种逻辑需要深刻反思,1.它将单位犯罪自然人化;2.将单位犯罪沦为刑罚处罚的是由;3.弱化了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理;4.民事等非刑事责任扩大化。为了探明出路,合理规制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有必要将单位犯罪的二元构造转向三元构造,传统的观点认为,认定单位犯罪的成立由“人”和“物”两面构成,对单位犯罪的惩罚也是根据“人”“物”两造来展开的。然而这种二元构造忽略了单位犯罪中最为本质的特征,即单位的设立目的,集中表现为单位的业务活动,对单位业务行为的忽略可能导致以下几种弊病,一是无法对单位犯罪和犯罪集团作出区分,而是仅对单位判处罚金刑,忽略了对单位业务行为的规制,无法实现惩治单位犯罪的目的,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一旦人工智能获得了刑法主体资格,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将全部落空。基于此,袁彬教授认为,在认识单位犯罪和处罚单位犯罪时,应当以“人”“物”“业务行为”三元结构为基本逻辑。然而,何为单位的业务行为并无清晰的界定,所以在承认单位业务行为的前提下,也应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主要的原则就是单位业务行为的密切相关性,通过单位业务行为的覆盖性和剥离性来具体判断。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上,袁彬教授主张应当增设对单位犯罪的资格刑,限制或禁止单位的业务行为。袁彬教授的讲座为科学认识和有效惩治单位犯罪提出了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加深了与会人员对单位犯罪的认识。
讲座完成后,与会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踊跃发言,就自己感到困惑的问题向袁彬教授请教,袁彬教授都耐心地一一解答。整个讲座内容丰富,观点新颖,气氛活跃,不仅激发了大家对单位犯罪问题的思考,也为同学们写作论文提供了值得借鉴的论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