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0日,“《地方组织法》与地方立法的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山东大学(威海)金沙滩学府酒店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山东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大学(威海)立法研究中心承办。来自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河海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石油大学、烟台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河北经贸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多所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以及硕博生60余人参加此次研讨会。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党委书记汪全胜教授主持研讨会开幕式。致辞环节中,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刘松山教授对此次研讨会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认为本次论坛的举办恰逢其时,并预祝大会圆满成功。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肖金明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感谢和欢迎,并对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的发展概况、专业特色、立法学研究团队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做了简要介绍。之后,全体与会人员移步大厅外合影留念。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项焱教授主持,由三位发言人分别进行专题发言。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刘松山教授就《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标准与方式》进行了发言,指出地方各级人大的审查空间有待拓展,应当采取以被动审查为主、结合主动审查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宪性以及适当性进行审查;山东省威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张吉军就《探究地方立法的特色》进行了发言,结合威海市的特色资源和突出问题对威海市特色立法的实践成果做了梳理和总结,并且希望与会的专家学者能够对威海的特色立法提出宝贵建议;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室副主任张升忠就《关于全面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路径研究与对策建议——以青岛市、区两级人大代表为例》进行了发言,在对基层人大的履职现状与原因做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八条创新性建议,以期全面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第二单元由鲁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孙明教授主持,主题为《地方立法四十年:经验与启示》,由八位发言人分别进行专题发言、五位嘉宾进行评议。在专题发言阶段,首先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冯向辉就《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研究》进行了发言,从时代背景、基本构成、鲜明特色以及落实路径四个方面对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做了介绍;烟台大学法学院刘经靖教授就《地方立法中的核心价值观引领》进行了发言,从限度性、层次性和过程性三个角度对地方立法中蕴含的价值观做了阐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就《地方立法的民间规范路径研究》进行了发言,提出通过对民间规范的整理与扬弃能够降低法律适用成本以达到优良的立法效果;上海政法学院汤啸天教授就《地方立法如何进一步提高质量——以北京、上海、杭州垃圾生活垃圾管理立法为例》进行了发言,在指出当前立法内容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李克杰教授就《中国地方立法的山东样本:成就、问题与完善》进行了发言,在对山东地方立法40年的基本成就做出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当前立法的不足之处;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张亮副教授就《反思我国地方立法对中央立法的重复》进行了发言,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提出了避免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的具体制度设计;齐鲁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张芃博士就《改革开放以来山东省地方立法的回顾与展望》进行了发言,从立法的成果、特点以及展望三个方面做了介绍;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黄兰松博士就《地方立法、法治中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行了发言,从对决定论思维的批判、“法治中国”的制度图景以及渐进性法治之路三个方面做出了阐释。之后,在评议阶段中,河北经贸大学张振国教授提出地方立法最重要的是真诚立法;山东政法学院都玉霞教授就地方立法的质量问题对学者们的分析角度进行了总结;青岛市社科院研究员姜福东提出在地方立法这一问题上,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局,又要发挥地方积极性、尊重地方差异性;山东大学(威海)武飞副教授则对关乎地方立法正当性的规范性共识进行了阐述;最后,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鑫副教授提出地方立法应当具备实际性、引领性和前瞻性三个特征要素。
第三单元由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金玄武教授主持,主题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能力建设”,由四位发言人进行主题发言,五位嘉宾进行评议。在专题发言阶段,首先由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陈书全教授就《山东省新获立法权设区的市年度立法计划研究》进行发言,阐述了立法计划编制的特点,并以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提出了设区的市年度立法计划制度的完善建议;河海大学法学院王春业教授就《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空间的释放》进行了发言,从地方立法空间的角度,系统探讨地方立法创新与地方立法空间释放问题,并提出了地方立法空间释放的具体建议;济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郝永伟科长就《浅析设区市立法立项的理念及标准》进行了发言,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基于目前立法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探讨了设区的市的立法理念与立项标准;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潘就《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进行了发言,通过分析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利弊,介绍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探讨了实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可行性问题。在随后的评议阶段中,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张伟强副教授指出需要明确地方立法的边界问题;山东理工大学任秋娟副教授提出人工智能方式是否可以帮助解决地方立法特色问题;大庆师范学院李店标副教授倡导研究如何依法立法;广州大学特聘研究员张玉洁提出立法如何体现人文性关怀的问题;最后,齐鲁工业大学张芃讲师提出了立法主体的立法责任问题。
第四单元由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院长张献勇教授主持,主题为《地方立法的科学化与精细化》,由五位发言人分别进行专题发言、五位嘉宾进行评议。首先,在专题发言阶段,由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党委书记汪全胜教授就《论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完善思路》进行了发言,指出我国《立法法》应增加立法修正案制度规定的原则性条款,一些地方性法规应对立法修正案的提出主体、提出时机、运作步骤等应作出完善的规定;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张玉洁就《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立法难题与实践性回应——基于25个省份审查实践的分析》进行发言,认为我国应当对地方层面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进行实用主义的修正,厘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确立不抵触标准与法律依据标准、违反法制统一以及不适当变通等的审查标准,健全被动审查等程序,以增进我国地方规范文件备案审查的可操作性;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新鹏就《论我国地方立法语言的规范化——以各地见义勇为立法为例》进行了发言,提出精简立法语言、正确运用语法、规范语词使用是实现见义勇为立法语言规范化的有效手段;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硕士研究生宋妤就《行政补充性原则在行政组织法中的适用》进行了发言,认为应将行政补充性原则作为确定我国行政职能范围、划分中央地方职能以及引导非行政公共组织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标准和依据;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研究生王志成就《我国立法语言的失范及其规范化》进行了发言,强调了立法语言的重要性。在随后的评议阶段中,鲁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孙明教授提出1987年中共十三大曾有过立法修正案的提法,但是时隔多年,放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下,其可行性不大;潍坊学院法学院院长苗金春教授强调了立法技术科学化问题的重要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周伟教授认为,地方立法范围已被人大扩充得足够大、无须加以扩展,对于特别提案权,应在同一内涵和同一法律术语内使用,不可自行创造新提法,另外,周伟教授提出了论文写作的逻辑、摘要等注意事项;青岛科技大学张亮副教授提出,立法语言问题的写作要格外注意,稍有不慎就易写成语言学问题;山东工商学院张晓晓副教授对几位同学的文章提出了几点质疑与建议。最后,汪全胜教授做出回应,即立法法修正案是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中的提法,并非自创的新概念。
会议结束后,由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党委书记汪全胜教授主持闭幕式。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肖金明教授再次对各位与会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感谢,对专题式的会议模式表示了赞赏,认为批评对地方立法的学术研究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本次学术研讨会促进了《地方组织法》与地方立法研究的发展,加强了理论与实践的交流,进一步提升了地方立法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