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山东大学(威海)第七届“我最喜爱的导师”评选活动的程序规范,保证评选的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次评选活动由法学院研究生会秘书处主要负责,各班班长协助。前期秘书处与班长组成选举小组,制作选票,并将选票发放给法学院全体研究生。
第三条 具有山东大学正式教师资格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且已带满一届或一届以上研究生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含所带研究生2016年毕业的导师)。已退休导师、合作导师、兼职导师和未招收研究生的导师不在评选范围内。曾获得过“我最喜爱的导师”荣誉称号的导师自获得之日起两届不具有参选资格。
第四条 凡学籍在山东大学(威海)的法学院在校研究生都有评选权。每一名评选人在一次评选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五条 评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评选人、被评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选基本流程
第六条 评选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法学院投票阶段。前期由秘书处与各班班长组成评选小组,制作选票,并将选票发放给法学院全体研究生。中期统计选票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各班班长协助,并从各班中随机抽取一人作为唱票过程的监督者。票数最多的导师为法学院“我最喜爱的导师”候选人,代表学院参加学校的公选。后期由秘书处负责候选人的公示。第二阶段是全校公选阶段。由法学院导师候选人的学生进行全校的公开展示。
第三章 评选小组职责
第七条 法学院研究生会秘书处与法学院研究生各班班长代表全体研究生成立活动评选小组。
第八条 评选小组职责包括:
(一)制定法学院的候选导师推选方案;
(二)汇总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三)制定候选导师学院推选方案;
(四)宣传学院推选办法及相关评选信息;
(五)组织召开候选人事迹宣讲会;
(六)委派小组外人员一名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
(七)确定评选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八)受理对评选中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 评选者与参选者
第九条 评选者的权利:
(一)凡学籍在山东大学(威海)的在校法学院研究生都有参与院部候选人推选的权利;
(二)每一名评选人在一次评选中只有一次评选权,在导师候选人中选取两位导师作为推选对象;
(三)放弃活动的评选权;
(四)对评选进行揭发、检举等监督的权利。
第十条 评选者的义务:
(一)对自己最喜爱的导师做出理性的选择;
(二)不参与有关违背评选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参选者的权利:
(一)对评选细则存有异议的建议权;
(二)对评选进行揭发、检举等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参选者的义务:
(一)配合评选小组完成院部推选;
(二)在不涉及隐私的情况下,公布自己有关评选的信息。
第十三条 参选者的评选标准: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二)治学态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积极主动开展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教育,严格审核和把关研究生的科研和学术论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科研工作成绩显著;教学态度端正,工作认真负责,教学效果突出,在研究生培养中勤于探索、勇于创新,所指导的研究生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
(四)关爱学生,师生关系良好。切实关心研究生的成长,注意加强与研究生的沟通联系,积极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心理和就业中的实际困难,注重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五)所带研究生在学术科研、课程考试、论文答辩中无学术不端行为,也没有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推选阶段的基本程序:
(一)按照法学院基本情况,制定适合实际情况的评选办法;
(二)评选办法在法学院网站上公布;
(三)推选过程全程需有监督小组跟踪,计票与统票由多个组共同完成,票数归档、封存;
(四)推选结果在法学院网站通知。
第十五条 推选阶段的评选办法:
1、我院采取投票制的评选办法;
2、由“我最喜爱的导师”评选小组组织法学院研究生投票;
3、评选时参加评选的成员必须超过全体研究生人数的五分之四,评选方可进行;
4、选票制定、回收与统计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完成。选票归档、封存需当场完成;
5、票数最高者为法学院的候选导师;
6、在候选人数最后的名额上出现并列的情况需再次投票或者选用其他评选办法,直到评选出法学院固定的候选导师人数。
第六章 对评选的监督及对违反评选规则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为保障评选人的评选权、被评选人的被评选权,对有下列行为的,秘书处将遵照法学院研究生会等指导部门的意见,取消其评选者和参选者的资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予以处理:
(一)用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评选或妨碍评选人自由行使评选权的;
(二)伪造评选文件、虚报评选票数或者有其他不当行为的;
(三)对检举、揭发评选中的不当行为或对评选提出异议的人进行压制、 报复、打击或有其他不当行为的;
(四)有其他影响或破坏评选规则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于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研究生会。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研究生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