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及德育素质评价对在校生参与志愿服务的要求,规范本科生志愿服务学时认定细则,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学时认定,是指法学院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信息为载体,记录学院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在掌握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全面资料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志愿服务学时定量、定性、严谨准确地进行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学时认定细则
第一条 学生志愿学时获得主要来自参加学校、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或其他学生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等。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交通及就餐等时长不计入志愿服务学时。凭相应组织开具的有效志愿学时证明材料可获得相应学时。
第二条 法学院志愿学时认定范围:
1.校各级学生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2.各学院负责组织的志愿活动。
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活动(按班级为单位申报参加、按个人自愿报名参加);
各学院学生会、院管社团组织的活动、讲座等。
3.班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可向院团委申请评定。
4.经校、各学院立项的志愿服务类社会实践活动,可认定志愿服务学时,每人每学年的此类学时认定数不超过10个。
第三章 组织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院承认由我校志愿服务中心和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开具的学时证明。其他学生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所开具的志愿学时证明材料由学院团委认定。
第二条 法学院学生会、院管社团、班级所组织需要志愿学时的活动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法学院团委提交申请,填写《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学生活动志愿学时申请表》,审批后方可施行,未提交申请表视为无效。
第三条 活动结束三个工作日内,主办方需制作打印志愿学时证明,交至法学院团委盖章,并自行核对信息、发放,盖章后志愿学时证明生效,遗失、错漏一概不补。
第四条 活动主办方可根据活动实际工作量及志愿者完成效果,与院团委协商后,酌情增减志愿学时数量。
第四章 志愿学时核算办法
第一条 志愿学时每学年统计一次, 6月份第一次核算,9月份进行第二次补核算,学生可补交志愿学时证明材料。
第二条 各班组织委员收取本班同学的志愿学时证明材料,进行汇总核算(认定办法里不涉及的问题及时向学院反馈),然后将志愿学时核算明细表反馈给本班同学,让同学们自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上报学院进行检查核对,最后由各年级辅导员组成的认定小组进行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院内各组织志愿服务活动需遵守上述具体流程及要求,若因个人原因导致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流程不符无法认定志愿学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学生在各学生组织(如校学生会、院学生会、社团等)任职期间,履行其职务的本职工作所花费的时间,学院不认定为志愿学时。
第三条 有报酬的实习、打工、支教等行为不计入志愿服务,但给予志愿者的交通、伙食等补贴除外;其他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条 除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如健美操)等,参与其他普通志愿服务活动所开具的单张志愿学时证明学时数量不得超过20个,超过规定数量学院不予承认。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法学院团委补充解释。
法学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