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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1日 12:08

“破旧立新”调研团实地调研阶段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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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了解小微企业对破产重整模式的适用现状,探讨小微企业难以适用重整模式的破解路径,7月28日至8月14日,法学院(威海)“破旧立新”调研团于山东、浙江两地开展实地调研。团队成员王一川、韩佳璇、于卓冉、李昱锦等参与调研。团队成员分别前往浙江省衢州正扬法律服务所、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山东信和会计师事务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破产审判庭,深度采访了破产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在提到小微企业难以适用破产...

编辑:新网


为深入了解小微企业对破产重整模式的适用现状,探讨小微企业难以适用重整模式的破解路径,728日至814日,法学院(威海)“破旧立新”调研团于山东、浙江两地开展实地调研。团队成员王一川、韩佳璇、于卓冉、李昱锦等参与调研。

团队成员分别前往浙江省衢州正扬法律服务所、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山东信和会计师事务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破产审判庭,深度采访了破产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在提到小微企业难以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的原因时,浙江省衢州市正扬法律服务所的毛律师表示,小微企业资本有限、管理层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小微企业不愿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山东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提到,破产重整成本高昂、当事人对“破产”的抵触情绪、制度供给不足且适用主体模糊、小微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弱是其难以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的重要原因。

关于如何让小微企业更好地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山东省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总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适当简化重整程序,缩短案件办理周期,有助于法院更快受理小微企业的重整申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的李法官建议,可以就破产重整制度对企业的保护作用多加宣传,并制定适合小微企业的快速重整机制。济南市破产审判庭的葛法官肯定了团队“推广预重整制度”的建议,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在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前进行预重整,通过庭外和解、债务重组等方式,提前化解债务危机,降低重整难度。

通过本阶段调研,团队成员深入了解了我国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现状,总结其在重整过程中所面临的核心挑战,并初步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为团队后续各项研究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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