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深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适用情况的理解,加深对未成年保护制度现状的认识,8月20日,怀情论法调研团成员开展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关的访谈实践活动。实践队员冯晓迅线上采访了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人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内容展开深度研讨,并得出以下几点主要结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公检法应用较多。在采访中,律师提到,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公检法机关中涉及较多,律所一般较少接到这类业务。这主要是由于律所的性质决定的。“未成年人案件找到律所的情况相对较少,双方当事人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更大损害,因此这类案件我们接触是不太多的。”和解,撤诉等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而这类案件出于多种考量,或者是由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家属一般不会诉诸律所寻求帮助。在访谈中律师还提到,如今的律所一般以民事案件为主,未成年人案件并不是律所案件的主体。这反映了如今律所的驱动模式。与律所的驱动模式不同,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的代表,以维护正义为主要目标,因此当未成年人案件诉诸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时候,往往会做出更为严格以及更为精准的裁量,这类案件在现实生活中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最后实现为主要结果。
案件受多种因素影响较大。在访谈中律师提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往往会受到多种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这一方面是由未成年人主体的性质决定的,另外一方面则是由于当今中国社会的现状、对于未成年人未来发展的考量以及司法机关在相关案件裁判中的经验积累。律师认为,在这些因素中,应该格外注意舆论影响的作用。近年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舆论力量逐渐成为左右案件裁判结果的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有些公众并不清楚案件事实,又或者被带动情绪,又或者对法律适用不了解,往往凭借朴素的道德正义进行裁判,当民众的情感诉求与案件的裁判结果不相符合时,往往就会产生公众对公权力的失望情绪。因此需要注意舆论对于公众的影响,注意把握好尺度,同时对公众进行普法宣传,让其知晓法律裁判与现实道德裁判之间的区别。
后续矫正实践仍需落实。在访谈中律师提到现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其适用往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社区矫正等方式,可能会遇到试用不完全,效果不明显,以及结果无法评判等影响。未成年人矫治之后,是否已经彻底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以后还是否有犯罪可能性,以及其对社会的危险性,这些可能通过心理评估进行调查,但无法反映未成年人的真实想法,或许在访谈面前他们学会了隐藏,这将是未成年人接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矫正之后回归社会的重要影响因素。而这样的影响在什么时机,什么情况下,以何种形式被触发,将是法学界应该研究以及关注的点,因为未成年人的矫治不是目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不再对社会进行犯罪行为才是矫治的目的。
通过访谈,团队了解了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律所的应用情况,了解到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公检法中适用的后续措施,同时对现实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