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激励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研究生思政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9月份进行。
第四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要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第六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两部分内容。
(一)基础性素质测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内容。
1.学习成绩
一年级升入二年级的学生,学习成绩按照上学年学分绩点计算。
二年级升入三年级的学生,学习成绩按照上学年中期筛选专业课(不含专业英语)成绩计算。
2.科研成果
为参评者上一学年与专业相关并以山东大学或山东大学(威海)名义发表或出版的学术研究成果。
科研成果实行量化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学术论文 |
CSSCI、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
15分/篇 |
CSSCI扩展板、集刊 |
7.5分/篇 |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 |
7.5分/篇 |
北图核心期刊 |
3分/篇 |
其它公开期刊(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山海法学论坛》 |
0.6分/篇(最高以5篇计,5篇以外不计分) |
注:(1)对于学术论文成果的认定,人文社科类论文要求字数在3000字以上。
(2)《新华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按10分计算,观点摘录按5分计算。
(3)学术专著必须是标注为“×××著”,且人文社科类著作个人完成15万字以上按10分计算;编著、译著按5分计算。
(4)合作完成的论文成果,最多仅限3人,依照署名顺序按照一定比例计分。两人合作的论文,比例为8:2;三人合作的,比例为7:2:1,与导师合作的论文,导师不计入排序。
(5) 参评研究成果时间界定。研究成果采取年度制计算。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成果应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0日。研究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3.民主评议
实行“分数制”,班级同学互评(30-50分)平均分+导师评价(30-50分)
(二)发展性素质测评
内容包括参加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技术技能、文体活动、志愿活动、社会工作等各种活动的情况,满分为100分,除学术活动不超过50分外,其他各类测评指标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1.学术活动
(1)参加学术活动
参加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并主题发言40分,受邀参加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30分;参加地区性学术会议并主题发言20分,受邀参加地区性学术会议10分;参加学校/学院学术会议并主题发言5分,受邀参加学校/学院学术会议3分;
(2)主讲论坛每次10分(法学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主讲“山魂海魂”论坛自第三次主讲开始加分,二人及以上共同主讲减半记分)。
(3)参加比赛获奖
由学校/学院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学术竞赛,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国 |
50 |
40 |
30 |
20 |
省级 |
40 |
30 |
20 |
10 |
校级 |
20 |
10 |
5 |
3 |
院级 |
5 |
3 |
2 |
1 |
说明:
①参加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学术活动及各类比赛应经过导师签字确认。
②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类型各级别竞赛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
③合作完成的作品,加分最多三人。第一作者至第三作者按照比例加分。两人合作的,比例为6:4;三人合作的,比例为5:3:2。
④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特、一、二等奖加分(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0分)。
⑤经学校认定的国际性竞赛在全国竞赛各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加10分。
2.实践活动
(1)实习实践
在上一学年从事学校安排的实习以外的专业实习或实践活动累计满2个月的,计5分;满3个月计8分,3个月至5个月的,计11分;超过5个月的,计15分。
(2)社会实践
①获国家、省、校表彰的社会实践团队,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20、10、5分,其余成员加分减半。
②获国家、省、校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分别加20、10、5分。
③获国家、省、校奖励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全国 |
20 |
10 |
5 |
省级 |
10 |
5 |
3 |
校级 |
5 |
3 |
1 |
3.技术技能
(1)法律技能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加20分。
(2)英语技能: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分别加1、2分,如果成绩优秀(即四级550分 以上、六级530分以上),可在基础分之上再加1分。
(3)其他技能:研究生期间获得专业等级考试证书分别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文体活动
(1)体育类
学生上学年参加校级以上体育赛事,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等级 |
破纪录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全国 |
20 |
18 |
16 |
14 |
14 |
12 |
12 |
10 |
10 |
省级 |
18 |
16 |
14 |
12 |
12 |
10 |
10 |
8 |
8 |
校级 |
10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说明:校级体育赛事仅限于校运动会等由学校统一组织的竞技类赛事。
(2)文艺类
学生上学年参加校级以上文艺赛事,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四等奖 |
全国 |
20 |
16 |
12 |
8 |
省级 |
16 |
12 |
8 |
4 |
校级 |
8 |
5 |
3 |
1 |
说明:校级文艺赛事仅限于学校主办的全校性赛事。
5.志愿服务与公益慈善活动
(1)获国家、省、市、校表彰的志愿服务团队或公益慈善团队,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20、10、8、5分,其余成员加分减半。
(2)获国家、省、市、校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加20、10、8、5分。
6.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的观测点为参评者上一年度在校、院两级党、团、学组织的任职情况。
任以下职务,工作称职的,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任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的,分别计7分、5分、3分、2分和1分;
任院团总支副书记的,计8分;
任院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会主任)、部长、副部长的,分别计8分、6分、4分和3分;
任年级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的,分别加6分、4分;
任班级团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的,分别计4分、3分和1分;任班长、副班长、班委会委员的,分别计4分、3分和1分。
参评者履职业绩突出、考核为优秀的,可加5分。
7.特殊加分
(1)上述各类加分项目中未能涵盖,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校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分别加20、10、5分。被学校通报表扬的加3分。
(2)其它未涵盖的发展性素质项目及特殊情况(比如学院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由学院酌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七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具体算法
学术硕士:
综合素质测评分数=学习成绩*30%+科研成果*50%+发展性素质*10%+班级民主评议得分*10%
专业硕士:
综合素质测评分数=学习成绩*30%+科研成果*40%+发展性素质*20%+班级民主评议得分*10%
第三章 测评结果
第八条 根据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测评结果分别记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九条 测评结果为“优”的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参评研究生总人数的50%。
第十条 对违反各类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且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按以下等级记录:
(一)受学校职能部门或研究生培养单位通报批评的,测评结果不得记为“优”;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测评结果记为“中”;
(三)受“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测评结果记为“差”。
第十一条 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研究生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表》,测评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与研究生各类奖学金、优秀先进评比挂钩,测评结果为“中”或“差”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优秀先进的评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