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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3日 21:34

第二十三期“山海法韵”论坛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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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晚7点,第二十三期“山海法韵”论坛在法学院模拟仲裁庭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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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日晚7点,第二十三期“山海法韵”论坛在法学院模拟仲裁庭成功举行。本次论坛的嘉宾是我校民商法专业的武秀英教授。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男人笑女人愁?’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的解读”。法学院的广大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坛。论坛由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研究生李亚男同学主持。

首先,由主持人介绍了今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轰动社会效应,简要介绍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各方对司法解释三所持态度,着重指出了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处理。以及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等条款所带来的影响。随后就该三个热点条款,由同学提出支持或反对的理由,分别进行辩论,武秀英教授进行了评议。

在这一环节中,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李思宇等同学相继发表了观点,认为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把男女置于平等的地位之上,不仅保护了男性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年轻一代不能做啃老族;女性应该更好的行使生育权;婚前的个人财产应该受到保护。刘文哲同学等反对方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侵害了女性的权益,认为没有房子的婚姻女性受不到基本保障;丈夫也应该享有生育权,妻子擅自堕胎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婚前财产婚后也应当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武秀英教授肯定了同学们的积极表现,敢于提出自己观点,同时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产物,虽然并非完美。通过这次活动,大家更深地了解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思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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