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下午3点至5点,第二十七期“山海法韵”论坛在我校网络楼报告厅成功举行。本次活动由我院研究生会和校研究生会联合主办,本次邀请了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桑本谦老师。桑老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律经济学和刑事法律制度。桑老师曾被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2007、2008届毕业生评为“最受欢迎的老师”,2012年获山东省第二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曾在权威或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30 余篇。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利他主义救助的法律干预》,校团委副书记孙丽霞老师到场参加了本次论坛,本次论坛由法学院研究生王峰同学主持。
桑老师首先从彭宇案件、小悦悦事件出发,讲解了见危不救的问题,提出了“法律是否可以扶起跌倒的道德”这一问题。桑老师认为,捐赠不能等同于救助,捐赠具有可替代性而救助是非你不可,并进而提出了法律惩罚见危不救是否是对公民自由的侵犯这一问题。桑老师在本次论坛中提出的救助为非专业救助,即因为事故、犯罪所发生的危难状态下的救助,他认为,具体的操作流程应当先提出利他主义的动机,进而明确相关的法律方案,论证法律方案的可行性问题,最后确定具体的法律方案。桑老师提出了“事实指导教义,而非教义指导事实”这一观点。在提到忘恩负义与恩将仇报时,桑老师认为,感恩是必要的,因为感恩是要求救助人获得稳定的收益,进而在以后继续进行救助的行为。救助具有利他主义的色彩,但是挑战人的理性主义,而救助的成本主要包括满足感和成就感。
在提到法律与道德在处理见危不救的问题时的价值衡量问题时,桑老师认为应当首先提高救助的收益,第二要压缩救助的成本。在具体的对策中,桑老师提出了三点对策。对策一,惩罚见危不救,创设救助的义务,这是硬性的措施,广东某律师就曾提出将见危不救设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但是应该看到的是,困难在于很难抓到违法者,公安机关也不会因此立案侦查。对策二,对救助行为予以保护,免除因疏忽大意造成的赔偿责任,但是重大过失不免责,惩罚被救助者的讹诈诬陷行为。其困难在于,惩罚讹诈行为很难实施,因为很难证明其诬陷。对策三,允许救助者分享救助收益,也就是赋予其求偿权,这里的求偿权可以向被救助者请求,也可以向国家请求。
在论坛的互动阶段,不少同学向桑老师提问,桑老师诙谐幽默的以法经济学视角耐心的讲解,并提出了教义永久站立法理学的至高的的观点。本次论坛让大家更深刻的了解了利他主义救助问题的相关内容,提高了同学们的思辨意识,达到了学术交流和扩充视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