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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7日 18:31

第三十期“山海法韵”论坛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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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晚7点,法学院第三十期“山海法韵”论坛在法学院模拟仲裁庭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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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6日晚7点,法学院第三十期“山海法韵”论坛在法学院模拟仲裁庭成功举行。本次论坛邀请到的嘉宾是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教授张世全老师,论坛主题为“解读新民事诉讼法”,张老师对2012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予以全面解读并与同学们进行了热情的交流。本次论坛吸引了众多本科生、研究生的积极参与。

 本次论坛由2012级政治学理论研究生王雪梅同学主持。在主持人对论坛主题和嘉宾简要介绍之后,论坛正式开始。首先,张老师对新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简要介绍,指出本次民事诉讼法主要进行了七个方面的修改,并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历史予以介绍。之后,老师向大家讲解了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原因与背景,张老师指出,是我国相关民事实体法的修改导致了程序法的修改,司法政策、社会观念以及社会环境的变更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程序法的修改,此外我国相关学者对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也丰富了民事诉讼法的范围并促成了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在对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知识介绍完毕以后,张老师分七个方面对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予以详尽解读。第一,本次修改完善了调解和诉讼的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时立案庭即开始进行先行调解,调解成功即不再启动后续诉讼程序。第二,本次修改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提高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降低法院作用,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导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案件起诉前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享有的起诉权利;完善审前程序;增加公益诉讼;完善保全制度;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第三,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当事人的举证制度。当事人应及时履行举证责任,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善鉴定的启动机制,保证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第四,本次修改对简易程序也予以完善。增设了小额诉讼制度,同时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五,本次修改新增了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再审程序。对再审的理由予以明确规定,删减了之前的弹性规定;申请再审的主体原则上变更为诉讼当事人。第七,本次修改对于执行程序也予以相应的完善。规定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时即可实行执行措施,对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按逃避执行处理并提高了罚款金额。

 在严谨的解读之后是提问环节,张老师与同学们就新民事诉讼法问题展开了互动,在场的本科生、研究生积极踊跃的提出了自己的问题,问题集中在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的规定、调解与法律程序的关系、行为保全以及证据方面,张老师一一给予详细解答,现场气氛相当活跃。最后,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了本期“山海法韵”论坛。

 在新民事诉讼法通过不久之际进行的本次论坛,反映了我院学子对及时更新知识体系的迫切要求,体现了学子孜孜以求的学习态度。论坛的举行也为众多法学专业以及法学爱好者提供了交流思想的平台,进一步培养和提升了学生的学术素养,活跃了法学学术氛围。论坛同时为同学们提供了与老师交流的平台,在与老师的对话中,解决了自己的疑问,提高了专业水平,有助于形成法学人的法律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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